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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陳水扁對女總統不禮貌 劉文雄蔡中涵須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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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郭美瑜台北六日電)陳水扁總統控告飛碟電台董事長趙少康、立委劉文雄和前立委蔡中涵以不實內容影射他與前巴拿馬總統莫絲柯索間有金錢餽贈行為,妨害名譽,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劉、蔡兩人無法證明所言為真,且不享有言論免責權,今天判決劉、蔡兩人應在五大報登報道歉一天,趙少康部分駁回。

判決書指出,劉文雄和蔡中涵在立法院親民黨黨團會議室召開記者會,發表「吃了女總統豆腐」和「遮羞費」等語,雖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發言和表決享有言論免責權,但免責權保障範圍應是在院會或委員會內言論,在會議或議場以外發表和執行職權無關言論,並不在保障範圍內,因此,兩人所發表言論不享有免責權。

判決書說,劉文雄和蔡中涵在記者會引用趙少康節目內容抨擊金援外交不當,是對可受公評之事作評論,所言內容也沒有侵害陳水扁名譽,但劉文雄和蔡中涵指摘陳水扁對莫絲柯索有不禮貌行為,和致贈一百萬美元生日禮物為遮羞費,卻無法提出立論基礎。

判決書表示,劉文雄和蔡中涵憑空杜撰的「吃豆腐」不禮貌行為說法,易使一般人誤認陳水扁確實曾對莫絲柯索有不禮貌行為,足以貶抑社會上對陳水扁人格評價,屬於不法侵害陳水扁名譽的侵權行為。

全案緣起民國九十三年十月間,親民黨籍立委劉文雄和蔡中涵抨擊陳水扁金援外交時表示,陳水扁送美金一百萬元給莫絲柯索當生日禮物,並有「陳水扁在巴拿馬吃了女總統豆腐,這筆錢可能是遮羞費」說法,消息來源是趙少康主持的政論節目。

事後相關消息遭總統府駁斥,陳水扁認為趙少康等人妨害名譽,以個人身分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要求三人應連帶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和台灣日報的全國版頭版,以十四號字體及半版篇幅刊登道歉聲明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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