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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掩護市府 環品會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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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台北體院大樓工程建照與環評結論不符,環保署表示,環評法是依「實質認定」,目前實體工程尚未超過十二樓,未違反環評,無法要求停工並處罰。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則有不同看法,並要求環保署一週內做出明確裁示,否則將寄發公民訴訟預先告知函,代表居民控告環保署的不作為。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表示,今年2月曾赴台北體院進行環評監督,當時察覺有異,不過,工程尚在進行中,也未看到明顯違法,因此只給予提醒與告知。官員還比喻,體院就像有犯意的人,並沒有犯行,無法抓到警察局,所以環保署無法要求停工並開罰。

環品會董事長劉銘龍則批環保署邏輯不通,他強調,環評法功能在於預防與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的危害,若蓋好了才罰,環境已破壞,失去環評法意義。

在台大環工所教授環評法的劉銘龍說,其實依照環評法第十七條,開發單位應依環評所載的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否則可罰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元的罰鍰,必要時命其停工,限期改善。但現在不僅建照,連工程資訊上揭露為地上十七樓、地下三樓,環保署還硬拗,替北市府掩護,如此根本是麻木不仁,為了不想作為而曲解法令。

至於環保署指出,環評法僅規定未做環評的開發案,許可執照無效,而已通過環評者,建照內容與環評結論不符時,並無法可管,應由建管單位負責。劉銘龍批評,難道要放任開發單位先簡單做環評,然後邊施工、邊變更、邊做環境差異分析,由違法變成合法,那還要環評幹嘛?如果環保署不藉此補法規漏洞,放任而行,實屬行政怠惰。

看新聞/無「法」可治 環評法跛腳

記者鍾麗華/特稿

為了預防開發行為對環境的破壞,環評法八十三年底公告實施,不過,如果不是台北體院環評案,恐怕環保團體、專家學者,乃至於環評委員都還不知道,原來建照核發逾越環評結論也不算違法。面對此一爭議,環保署也不站出來捍衛環評,讓環評功能蕩然無存。

雖然台北市教育局同意恢復環評結論,把台北體院大樓從十七樓改回十二樓,但相關單位若不檢討補漏,未來類似情況仍可能再發生。畢竟依照現行法規,建管單位核發建照不必看環評結論,而當建照與環評結論不符時,環評法也無法處罰,這中間的法規漏洞,正好給人上下其手的空間。

也因此台北市政府在台北體院環評案中,雖無明顯違法之處,但卻有嚴重的行政瑕疵。台北體院明知環評結論,但卻在未做環評差異分析之前,申請違反環評的建照,根本是「明知故犯」,而台北市教育局也讓這樣的開發案過關,未善盡督導責任,這是市府團隊螺絲鬆脫,抑或故意包庇?

令人質疑的不僅止於此,還有未做地目變更的部分。若真如建管單位所言,「體育場用地」不必變更為「學校用地」就可蓋體院,那當初環評報告書為何要提到地目變更?而且去年底都發局還計畫公告,教育局今年初的施政報告,在「改善教育硬體設施」一節也提到此一部分。

其實這正也暴露台北市府便宜行事的心態,企圖擴大解釋法規,以合法掩護非法。如果市府再ㄍㄧㄥ下去,未來在體院上課時,是師生優先使用運動場?還是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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