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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優生保健法 醫師諮詢3天後才可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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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十八日電)台灣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草案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自願實施人工流產者,醫療機構應先提供諮詢,並於三天後經懷孕婦女簽具同意書,才能進行人工流產;未滿十八歲的未婚婦女依相關規定實施人工流產,須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經輔導諮商。

為讓法案名稱不要有歧視身心障礙者的疑慮,行政院院會通過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將法案名稱修正為「生育保健法」。

草案明定,醫療機構實施人工流產前,應先提供相關諮詢,並於三天後經懷孕婦女簽具同意書,才能施行人工流產。有配偶者,應在簽具同意書前告知配偶,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或因告知配偶顯有危害懷孕婦女安全之虞者,無須告知。

草案規定,未滿十八歲的未婚婦女,實施人工流產,必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同意權或有停止親權或監護權的事由時,由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依最佳利益行使同意權。

醫療機構違反上述規定,草案規定,處醫療機構及其行為醫師,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本次修法對提升遺傳醫學服務品質、維護胎兒生命權及婦女身體自主權,以及施行人工流產的醫療機構應盡義務、未滿十八歲未婚婦女的輔導諮商,都作更周延的考量與規範,有助確保婦女胎兒健康、增進家庭及社會和諧。

他說,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後,請行政院衛生署積極向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民間團體說明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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