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合夥人挪客戶款項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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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0日訊】(明報新聞網2006年10月20日報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涉嫌非法挪用顧客的款項,被判5項盜竊罪名成立,判囚1年5個月。

案情透露44歲被告於2001年4月至2002年6月期間,在其律師事務所的顧客不知情或未授權下,非法挪用顧客的金錢達港幣200萬元。

由於律師事務所多個客戶的戶口出現可疑之資金轉移,律師事務所於是向警方報案。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在2004年7月29日在被告的寓所將他拘捕。調查發現被告最後將大部份款項歸還客戶,客戶並沒有實際損失,但其中一名客戶則並未獲歸還款項,損失金額達港幣50萬元。

被告最後被控8項盜竊罪名,案件今年10月在區域法院審訊。他於10月4日被判5項盜竊罪名成立,並於今日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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