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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受賄 山西焦炭集團前主管父子雙被判刑

2006-10-31 11:49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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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31日報導】(中央社台北三十一日電)據報導,山西焦炭集團公司前董事長牛新民與其子牛連慶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經過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宣判,牛新民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牛連慶判有期徒刑六年。

北京「中國青年報」報導,牛新民在擔任山西省煤運總公司副總經理兼愉園度假村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裝潢的名義騙取愉園度假村人民幣四萬兩千五百元公款,其行為涉嫌貪污罪。

在擔任山西省煤運總公司副總經理和省焦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三百零六萬三千元,其行為涉嫌受賄罪。

此外,牛新民尚有六百二十七萬餘元的財產無法交代合法來源,涉嫌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牛連慶夥同父親受賄兩百六十萬元,其行為涉嫌構成受賄罪的共犯。

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牛新民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財產的差額部分五百多萬元予以追繳。牛連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違法所得三百一十萬五千五百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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