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I-140可攜帶性新消息

張雪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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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8日訊】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最近公佈了移民局於2005 年12月27日的一份備忘錄,對2006年5月12日發佈的一份內部備忘錄的指導意見加以解釋和澄清。以問答的形式對移民局各個服務中心如何處理受2000年發佈的美國21世紀競爭法案(AC21)影響的與I-140職業移民申請的可攜帶性(Portability) 和H-1B六年以上延期有關的問題提供指導。因為在AC21實施規則未發佈前2006年5月12日內部備忘錄的指導意見將指導移民局對有關申請的審理,所以我們認為有必要向讀者們進一步介紹有關備忘錄和指導意見。由於篇幅所限,本文將主要討論I-140攜帶有關問題。

  AC21 允許職業移民申請人更換僱主時I-140可以隨申請人跟隨新僱主,條件為I-485調整身份申請必須已經遞交至少180天並且還未得到審理並且證據表明此申請在180天內會得到批准,另外新工作必須與勞工紙和I-140申請中所描述的工作相同或類似。相同或類似工作的標準為相同或類戲的職業分類和工作職責,移民局不應以其它標準進行此衡量來決定是否批准I-140的可攜帶性。以下是關於I-140可攜帶性的有關問答:

  問﹕移民局是否應當基於原勞工紙和I-140的工作地點與新工作地點的不同而拒絕I-140攜帶的申請﹖
  答﹕不應當。衡量是否符合I-140可攜帶性的標準應當是新工作與老工作是否具有相同或類似的職業分類和工作職責,新老僱主的工作地點不同不能作為拒絕I-140攜帶的理由。

  問﹕移民局是否可以用原勞工紙和I-140的工資與新工作的工資上的差異來拒絕I-140攜帶的申請﹖
  答﹕不可以。衡量是否符合I-140可攜帶性的標準應當是新老工作的相同或類似性。移民局不可以用新老工作在工資上的差異作為理由拒絕I-140可攜帶性的申請,但如果新老工作的工資十分懸殊則可以作為判定新老工作是否相同或類似的一個考慮因素。

  問﹕跨國公司管理人員(L-1)是否可以攜帶I-140到一個不相關的其他公司﹖跨國公司管理人員在不相關的其他公司工作是否仍能夠符合相同或類似的標準﹖
  答﹕可以。跨國公司管理人員到其他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攜帶I-140,甚至到不相關的其他公司仍然如此,但前提是新老工作必須相同或類似。

  問﹕工作申請人是否可以攜帶I-140成為個體戶(Self-employed)﹖
  答﹕可以。只要原I-140所申請的工作與個體戶所從事的工作相同或類似。於其它I-140攜帶申請的審理相同,移民局將集中審理僱傭關係的真實性。移民局官員在審理此類申請時不應當以缺乏僱傭關係的真實性作為出發點而將I-140申請及其輔助文件作為此關係真實性的證據。

  問﹕如果I-140被攜帶至新的僱主,新僱主是否需要重新為該僱員遞交新的勞工紙申請﹖
  答﹕不需要。如果I-140被攜帶至新的僱主,新僱主不需要重新為該僱員遞交新的勞工紙申請。儘管到了新的公司,僱員仍然可以根據原來批准的勞工紙來調整身份。

  問﹕甚麼時候不能攜帶I-140﹖
  答﹕在下列情況下不能攜帶I-140﹕1.I-140在I-485申請遞交180天前被撤回﹔2.任何時候I-140被拒絕或撤銷除非此撤銷是根據I-485遞交185天後提出的撤回請求而為。

  問﹕I-485申請在沒有簽證名額等待審理期間能否積累I-140攜帶所需要的180天﹖
  答﹕可以。I-485遞交後移民名額出現排期不影響I-140攜帶所需的180天的積累。

  問﹕攜帶I-140是否或影響申請人的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
  答﹕不會。優先日期在最初勞工紙或I-140申請時就已決定,I-140的攜帶不會改變優先日期。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請與張雪梅律師聯繫,電話﹕(770)457-5888,電子郵件info@zylawyers.com, 網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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