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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裁定偷拍藝人更衣照片雜誌為不雅物品

2006-11-01 19:41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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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於國香港一日電)香港淫褻物品審裁處今天裁定,一家刊登女藝人鍾欣桐更衣照片,屬第二類不雅物品。港府對這項判決表示歡迎。

主審裁判官在書面判詞表示,任何以女性身體作偷窺對象的報導,有違一般道德標準,報導用九張相片分別從不同角度鉅細無遺描述鍾欣桐的更衣過程,刻意賣弄色情,達致色情效果,令讀者感到腐化、厭惡。

裁判官指出,「壹本便利」對象包括十八歲以下未成年青少年,有關報導的目的是滿足某些人的偷窺心理,即使文章曾經報導鍾欣桐在馬來西亞的登台情況,只是「掛羊頭賣狗肉」,因此維持有關刊物屬於第二類不雅物品的裁決。

裁判官強調,出版自由並非絕對性,也要遵守相關法律。

「壹本便利」今年八月出版的一期雜誌,封面及內文刊登鍾欣桐在馬來西亞登台期間在後台更衣被偷拍的照片,事件引起廣泛關注。

港府對這項裁決表示歡迎,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共接獲二千八百七十五宗投訴。

影視處發言人表示,將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二十四條採取適當的檢控行動。雜誌如因發佈不雅物品被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八十萬港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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