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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裁定偷拍艺人更衣照片杂志为不雅物品

2006-11-01 19:41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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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于国香港一日电)香港淫亵物品审裁处今天裁定,一家刊登女艺人钟欣桐更衣照片,属第二类不雅物品。港府对这项判决表示欢迎。

主审裁判官在书面判词表示,任何以女性身体作偷窥对象的报导,有违一般道德标准,报导用九张相片分别从不同角度钜细无遗描述钟欣桐的更衣过程,刻意卖弄色情,达致色情效果,令读者感到腐化、厌恶。

裁判官指出,“壹本便利”对象包括十八岁以下未成年青少年,有关报导的目的是满足某些人的偷窥心理,即使文章曾经报导钟欣桐在马来西亚的登台情况,只是“挂羊头卖狗肉”,因此维持有关刊物属于第二类不雅物品的裁决。

裁判官强调,出版自由并非绝对性,也要遵守相关法律。

“壹本便利”今年八月出版的一期杂志,封面及内文刊登钟欣桐在马来西亚登台期间在后台更衣被偷拍的照片,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港府对这项裁决表示欢迎,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共接获二千八百七十五宗投诉。

影视处发言人表示,将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二十四条采取适当的检控行动。杂志如因发布不雅物品被定罪,最高可被罚款八十万港元及监禁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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