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部:網路音樂在中國傳播 須經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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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2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二日電)據中國文化部近日公佈的「文化部關於網路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凡在中國境內傳播的網路音樂產品,必須經該部批准進口或備案。另外,中國也禁止設立外商投資的網路文化經營單位。

網路音樂是音樂產品通過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網等各種有線和無線方式傳播的,其主要特點是形成了數位化的音樂產品製作、傳播和消費模式。

網路音樂主要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通過電訊網路提供在電腦終端下載,或播放的網路在線音樂,二是無線網路運營商通過無線增值服務,提供在手機終端播放的無線音樂,又被稱為移動音樂。

「意見」規定,從事網路音樂進口業務,必須由中國文化部批准的經營性網路文化單位經營。

對擅自傳播進口網路音樂產品的,由中國文化部門依法查處,並提請通訊管理部門對相關網站依法予以處理。擬專門通過網路傳播的國產音樂產品,應報送中國文化部備案。

針對需進口通過訊息網路傳播的網路音樂產品,由經營性網路文化單位向中國文化部提出申請,在報送的文件材料中,除原始版權證明書、訊息網路傳播權授權書副本等文件外,還包括帶有中外文歌詞的節目光碟。

在市場准入機制方面,中國文化部表示,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內容監管。

從事網路音樂產品經營活動,須取得中國文化部核發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禁止設立外商投資的網路文化經營單位。

「意見」指出,網路音樂企業對不以營利和商業營銷為目的的網民自行模仿、編創和表演的音樂產品要加強審查。要倡導網路文明,建設積極健康的網路文化。

中國文化部要求,之前已在中國傳播,而且至今仍在傳播和運營的進口網路音樂產品,應當在明年三月一日以前,按照「意見」要求,報送文化部補辦內容審查手續,補辦期間進口單位可對其網路音樂產品統一辦理補辦手續。

逾期未報審按照擅自傳播進口網路音樂產品依法查處。未依法正式出版的中國音像產品通過訊息網路傳播的,也應參照相關要求於明年三月一日前,報送中國文化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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