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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營提釋憲 藍營:盼大法官秉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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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五日電)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昨天將憲法第五十二條釋憲聲請書送進司法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天呼籲,民進黨團應還給司法獨立、公平空間;大法官雖是總統提名,但不能配合演出,應秉持公義、良心處理釋憲案。

國民黨團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黨團書記長蔡錦隆認為,民進黨團提總統應有永久刑事豁免權釋憲案,等於承認總統陳水扁有罪,甚至推翻年初立法院通過的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即特偵組任務為偵辦總統等高官犯罪情事。

黨團首席副書記長徐少萍說,民進黨團想救陳總統,但陳總統日前曾明白向國人宣示相信司法,及法院一審判決總統夫人吳淑珍有罪即下台,此時提釋憲反陷陳總統於不義。

蔡錦隆呼籲,大法官雖然是陳總統任命,但絕不能配合總統演出,應秉持獨立審理精神,認真處理是否受理民進黨團所提釋憲案。

民進黨團提釋憲案 藍營立委盼駁回聲請

(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十五日電)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昨天提出憲法第五十二條釋憲案,藍營立委今天在立法院國是論壇批評此舉是替總統陳水扁解套,並期盼大法官駁回聲請,綠營立委則認為提出釋憲案是制度之爭。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英毅(僑選)表示,釋憲應是中央及地方機關於行使職權有疑義才能提出聲請,民進黨籍立委加上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提出釋憲的理由,完全與立委行使職權無關,大法官應駁回聲請。

國民黨籍立委郭素春(不分區)說,民進黨提出釋憲案根本是想幫陳總統解套,那乾脆連總統的三等親都納入釋憲範圍且於總統任內不必接受刑事訴究,讓世界看笑話。

民進黨籍立委李俊毅(台南縣)說,總統犯罪與庶民同罪是皇帝時代的觀點。為了避免政治惡鬥、維持國家運作,總統才會在憲法保護下,不受刑事訴究,這是制度之爭,未來國民黨也可能執政,提出釋憲就是為釐清制度。

郭素春批評,中華民國史上第一次總統夫人涉案出庭,而國安局竟動用大批人力維護總統夫人吳淑珍開庭。民進黨籍立委李明憲(台中市)表示,吳淑珍已出庭,代表陳總統落實民主、尊重司法。

總統豁免權釋憲 柯建銘:制度之爭

〔自由時報記者黃忠榮、劉志原、彭顯鈞/台北報導〕民進黨立院黨團昨天向大法官會議提出「總統刑事豁免權」釋憲案,黨團總召柯建銘強調,這是為了制度、為國家長治久安的大是大非問題,不是為了陳水扁的個人榮辱。對於民進黨立院黨團的動作,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大法官會秉持超然獨立態度處理。

三綠委未參與連署

釋憲聲請書共有八十三位立委連署,包括台聯立委廖本煙、黃適卓,民進黨則有趙永清、鄭運鵬、沈發惠三人未簽署。沈發惠認為現在提釋憲案是陷總統於不義,讓社會懷疑總統的清白,鄭運鵬也持類似看法,趙永清也認為大家一定會予以政治解讀,不會針對制度探討,對民進黨並不利。

台聯黨團是在昨天開會後決議,開放立委以個人名義參與連署;黨團總召廖本煙及立委黃適卓以「對事不對人」的立場,決定參與連署。黨團幹事長黃宗源雖同意該釋憲案,但他認為開庭前才提案,時機點不宜,因此不予連署。

主張實體上永久豁免

柯建銘說,11月3日後他就對外透露要提釋憲,不管什麼時候提,都會有人有意見,國務費案的爭議不解決,以後誰當總統都會糾紛不斷,「現在司法和憲法打架,憲法已經在流血」,必須儘速處理。

釋憲聲請書強調,「避免妨礙憲法賦予總統之職權、地位與功能」,應作最廣義解釋,不僅應包括現實上或客觀上自由之強制處分,亦包括各種造成總統行使職權之事實上干擾或妨礙,如傳喚、訊問、限制出境、搜索、扣押等。聲請書指出,檢察官對總統進行偵查,不論有無使用強制處分權,都已產生對現任總統之「尊崇」與人民政治信任之不利影響,進而影響總統對此一職務所代表之國家利益,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應包括偵查、起訴到審判階段。

聲請書說,總統如是基於職務上之行為,「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應解釋為「實體上永久豁免」,即使非因職務上之行為,仍應採「程序上之暫時豁免」,因而民進黨主張「聲請暫時性處分」,亦即「暫停司法審理」。

藍:綠委提釋憲缺正當性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在台北地院今天就要開庭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前夕,民進黨團提出釋憲,國民黨團痛批,這是拖延審判、干擾司法,就算要聲請釋憲,也應由總統府提出,民進黨團提釋憲沒有正當性,大法官會議不應受理。

立委高思博指出,國務機要費案審理完全無關立委職權行使,民進黨團卻以「立委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要件提出,完全不符要件,司法院應予駁回。立委吳志揚表示,陳水扁說過,第一夫人吳淑珍如果一審判決有罪,就要自動下台,為何現在又要阻擋司法審理?

國民黨團質疑,立院年初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明定高檢署得設特偵組偵辦「涉及總統」的貪瀆案,當時民進黨團也同意,但國務機要費案被起訴後,民進黨團就改口抗議檢察官不能查辦總統,根本是自打嘴巴、昨是今非。

永久豁免 應先爭取受理

記者陳杉榮/特稿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等立委連署,提出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疑義的釋憲聲請案,並出現所謂「實體上永久豁免」與「程序上暫時豁免」的不同見解。究竟採何見解,如果不能先在程序上獲得大法官會議受理本案聲請,只是紙上談兵。

首先,柯建銘等是以立委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為由,提出釋憲聲請。本案雖有立法院發生立委提案罷免總統的事件為因,但總統豁免權疑義,是否與立委行使職權相關,在程序上,可能是大法官會議考量是否受理聲請案的重大關卡。

其次,姑且不論大法官會議受理與否,依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罪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究竟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有無「實體上永久豁免」與「程序上暫時豁免」之區分,我國釋憲史上,並無先例。

依憲政學者的見解,前者是指總統在其任期內職務上的行為,永遠不受刑事上的司法訴追,卸任後也一樣。後者是指總統在其任期內,暫時性免於受到刑事的司法訴追,任期屆滿後,方得進行司法程序。

探究憲法第五十二條有關「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的規定,總統於其任期內不受刑事訴追,沒有任何疑義;但能否引申如民進黨團聲請書所主張的「實體上永久豁免」,就算假設大法官會議受理聲請案,恐怕還是會傷透大法官們的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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