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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未經就診 自行購買藥品支出無法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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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日電)根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至合格醫院就診,可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不過,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今天指出,未經就診,自行購買藥品的支出,無法作為列舉扣除項目。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以付給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

不過,如果至符合規定的醫院、診(療)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醫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得自行購買使用,則藥費可檢附相關憑證,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例如醫院、診(療)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品、數量證明,或書明使用人為抬頭的藥品統一發票或收據。

除這些情形外,國稅局說,未經就診自行購買藥品的費用,不得作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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