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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未经就诊 自行购买药品支出无法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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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日电)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至合格医院就诊,可申报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不过,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今天指出,未经就诊,自行购买药品的支出,无法作为列举扣除项目。

国税局指出,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的医药费及生育费列举扣除额,以付给公立医院、公务人员保险特约医院、劳工保险特约医疗院、所,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及诊所,或经财政部认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的医院者为限。

不过,如果至符合规定的医院、诊(疗)所治疗,因病情需要急须使用医院所没有的特种药物,得自行购买使用,则药费可检附相关凭证,列举扣除医药及生育费。

例如医院、诊(疗)所的住院或就医证明,主治医师出具准予外购药品、数量证明,或书明使用人为抬头的药品统一发票或收据。

除这些情形外,国税局说,未经就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不得作为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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