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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就医医药费 可列举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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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财政部昨天发布解释令,即日起在中国就医的医药费,只要是中国公立医院、财团法人组织的医院或公私立大学附设医院出具的收据或证明,并经中国公证处公证及我国海基会验证后,就可列报为综合所得税的列举扣除额抵税。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根据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医药及生育费可以列举扣除,因此,国人因病在国外就医,若是属于国外公立医院、财团法人组织医院及公私立大学附设医院等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的医院,则民众给付国外医院的医药费,可以自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列举扣除,但国人若在中国就医,医药费却不能列举扣除。

不过,国人在中国就医的情况日益普遍,因此,财政部赋税署昨天发布解释令,将中国地区公立医院、财团法人组织医院或公私立大学附设医院,也认定为“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因此,即日起国人在中国就医,给付中国医院的医药费, 只要凭公立医院、财团法人组织医院或公私立大学附设医院出具的收据或证明,并经中国公证处公证及我国海基会验证后,就可以自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列举扣除。

财政部赋税署也进一步表示,国人赴中国就医的医疗费用,已保险给付部分,不得再列举扣除,此外,就医衍生之交通费、旅费或其他费用,不属于“医药费”,也不能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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