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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在中国看病医药费可依规定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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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四日电)财政部表示,从今天起,纳税义务人与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因病在中国大陆地区就医,根据财政部最新函释,医药费将可依规定列举扣除。

财政部赋税署主任秘书何瑞芳指出,由于越来越多台湾人到中国大陆工作或居住,因病在大陆地区就医情况也日益普遍。为维持租税中立性,比照目前税法对于国内外就医规定,在中国看病医疗费也可作为综合所得的列举扣除。

何瑞芳说明,给付中国大陆地区医院的医药费,可凭中国大陆地区公立医院、财团法人组织医院或公私立大学附设医院出具收据或证明,并经中国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及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后,从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列举扣除。

不过,官员表示,跟国内外的医疗费扣除规定相同,在中国大陆地区就医费用,若受有保险给付部分,也不得列举扣除。另外,不属所得税法第17条所称“医药费”范围内交通费、旅费或其他费用,也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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