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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常識

最低稅負制 屬個人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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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伊心霖/雲林報導) 最低稅負制已自95年1月1日開始施行,是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企業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額的一種稅制。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若未享受租稅優惠,或雖享受租稅減免,但所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已較基本稅額為高,則可以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因此並非全民或所有企業都須適用,受影響者僅為極小比例的企業或高所得個人,對於中低所得者、一般受薪階級及中小企業稅負並無影響。

僅先就個人部分簡略說明:

1.排除適用對象:

(1)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綜合所得淨額加計特定免稅所得及扣除額後之合計數(稱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00萬元以下之個人。

2.個人基本稅額如何計算?

(1)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 稅率
基本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海外所得(預計自98年1月1日始行納入)-600萬×20%
(2)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另就差額繳納所得稅。
3.常見下列各項租稅規劃以達到避稅目的,爰將之納入個人最低稅負之稅基,據以計算基本稅額:
(1)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2)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3)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4)員工分紅配股,其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5)海外所得於98年納入稅基,必要時可延至99年納入,且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以上始行納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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