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文廣:官員不該當人大代表

——建議修憲之4

孫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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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9日訊】人大代表的職能之一是監督官員,但是中國重要官員多是人大代表,既是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能夠公正嗎?是不是製造腐敗?

在中國,開人代會,可以看到很多政府官員和司法官員,以人大代表身份參加會議。在全國人代會上,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最高法院、檢察院院長都是全國人大代表,還包括一些部長。在省、市人代上,省、市長等都是人大代表縣、鄉鎮基本如此,都是一個模式。

當大會當通過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時,總理做為參會的全國人大代表,當然會投贊成票,通過最高級法院、檢察院工作報告,院長也一樣會投贊成票。

人大代表的職能之一是監督政府和司法機關,現在重要官員多為人大代表,他們既當運動員又兼裁判員?民意和官意發生衝突時,他們能公正處理嗎?這不成了自己監督自己,這些官員威風凜凜地坐在分組會上參加討論,其他代表能夠暢所慾言批評他們的工作嗎?這有利於政府和司法機關的廉潔和改進工作嗎?這種機制是不是在製造腐敗?

中華民國35年(1946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這是為了使官員,能夠受到民選立法委員的有效監督,制衡。這也是三權制衡的體現。

不久前台灣有些立法委員競選縣、市長,如果當選,必須辭去立法委員。這說明在現在的台灣,基本上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互相制衡的政治體制,合理的法制框架已經在台灣出現。

人大代表應該是民意代表,不該是官意的代表。如果允許很多重要官員當上人大代表,他們不但可能排擠民意代表,而且可能利用手中的資源操縱、控制人大會議,使各級人大成為橡皮圖章。

所以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官員不得兼任人大代表,或人大代表不得兼任官員,各級人大都應該如此。

2006年3月9日於山東大學 電話:0531-88365021(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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