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立法處罰瞞報謊報安全事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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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9日訊】(自由亞洲電臺記者希望採訪報導)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刑法修正案中有關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刑罰條款時,將違法人的處罰刑期由最高7年提高到10年。

據北京青年報星期四報導,在全國人大常委會21次會議上,法律委員會在審議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新增規定時,將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犯罪,造成重大傷亡和嚴重後果的犯罪人的最高刑期,由原來的7年提高到10年,並將對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謊報事故情況,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報導援引全國人大常委委員王雲龍委員的話說,與其他條款相比,目前草案有關瞞報、謊報安全事故的規定量刑比較輕。他說,瞞報、謊報是出於主觀故意,而且瞞報、謊報貽誤搶救,擴大了損失。老百姓對這種行為十分痛恨,應該給予更加嚴厲的懲罰。

王茂林委員表示,在不少地方,當地政府已經責令一些礦井停產,甚至用炸藥把井口炸了,但礦主為了賺錢,又去偷偷生產。對這樣的人,不僅要在經濟上使其傾家蕩產,更要依法從重判刑。

對此,在美國的律師劉俊國表示,對這個提議是應該予以肯定的,但恐怕不大會有效:「加大懲罰我想會有一定的作用,應該說給予肯定的,但是這個解決不了根本的問題。第一,中國的法律是不獨立的,然後行政部門、黨的幹部對司法機構這麼多的干預和控制,它即使是加大這個刑法可能到時候還是貫徹不下去,這個法實行不了。

根本的問題就是沒有監督機構,加大刑法的話你至少要有監督機構去發現這個事情、去調查這個事情。但是在中國現有的社會體制上,這些官員一定會盡量隱瞞實情,而其它的媒體不敢報導。」

報導還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普遍表示,刑法修正草案對重大安全事故責任人刑事處罰力度仍嫌不夠。他們建議加重處罰力度以遏制高發的安全生產事故。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虞平先生就此認為:「我覺得可能關鍵還不在於懲罰的力度夠不夠,還是在於整個對事故報告的體制本身需要改進。關鍵就是說中國制度下面有機會可以隱瞞,不是一個人要隱瞞,而是整個體制它都要隱瞞。

比如說這個省或這個地方的行政業績或者績效有很大指標性的作用,所以它整個體制都有可能要去隱瞞這個死亡人數、事故的嚴重程度。在這個意義上講,我覺得可能需要一個獨立的報告體系,而不是把報告的權力或義務加給行政部門,而行政部門它本身對這樣的一個報告結果有很大的利害關係。

如果國家理事部的統計部門它有一個獨立的報告體系,那麼這樣的話我覺得它就不大能隱瞞這個事故。」

報導說,此次提請審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還新增加規定,對一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節特別惡劣的行為加重處罰。對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嚴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的,也將追究刑事責任。

(據自由亞洲電臺錄音整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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