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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廠案/張榮味1審判14年 2審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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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李靜芳/綜合報導〕前雲林縣長張榮味涉雲林縣林內鄉焚化廠工程舞弊收賄,一審被判十四年徒刑,二審出現大逆轉獲判無罪。

法官質疑證詞純潔性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定,證人對張榮味做出的不利證詞純潔性有高度可疑,昨天做出改判。改判理由指出,同案被告徐治國將達和公司交付的七千萬元款項花用殆盡,徐某為求減輕罪刑,接受檢方給予證人保護法保護條款,並指證張榮味涉收賄。

對此合議庭法官認為,徐為求減輕罪刑、接受證人保護法保護,做出對張榮味不利的證詞,這種證詞的純潔性,受到合理高度懷疑,其他證人供詞也前後矛盾,又無其他積極物證,證據力薄弱,難以讓合議庭形成張榮味有罪的心證。

檢方當時偵結起訴張榮味並求處無期徒刑,雲林地院隨後判張十四年徒刑、褫奪公權七年。

同案兩被告也改無罪

另外,同案被告中,前雲林縣環保局長顏嘉賢(一審判刑五年 )、前林內鄉長陳河山(一審判刑十一年四個月 )兩人也因罪證不足被改判無罪。涉背信罪的達和公司專員黃輝強被改判六個月徒刑。

雲林檢方在去年初起訴指出,有意在雲縣興建焚化廠的達和公司,與有意投標的包商徐治國合作,透過地方人士與張榮味連繫,徐某告知張將支付八千萬元作為報酬,張榮味要求在完工前給錢。

達和公司將交付張榮味、陳河山等人賄款暗藏在購地款中,二億九千五百餘萬元購地款暴漲為四億九千八百萬元,達和公司由張榮味處獲知底價並順利得標,檢方估計若焚化爐營運廿年,達和公司可獲取十二億元不法利益。

期間,張榮味因遲未收到賄款感到不悅,託友人呂昆展向徐要求先匯三、四千萬元,並提供一家美國銀行帳戶,徐治國僅匯出一千萬元即私吞尾款、行蹤不明,案發後張榮味四處逃匿曾遭到通緝。

張︰遲來正義還我清白

〔記者李靜芳、廖淑玲、詹士弘/雲林報導〕涉雲林縣林內焚化廠弊案的前雲林縣長張榮味昨二審獲改判無罪,張榮味輾轉得知判決結果後顯得低調,對外界的關心表示感謝。立委張麗善則轉述指出,她胞兄張榮味獲悉判決後,非常高興,認為司法終於還他們清白了。

張榮味昨日依照預定行程離開雲林拜訪朋友,他得知消息後透過親信表示,這段時間他未曾懷疑過司法,他深信清者自清濁者自濁,遲來的正義會還他清白,他特別感謝一路走來始終相信他而支持他的朋友與家人。

而一審被判處5年徒刑、褫奪公權三年的前環保局長顏嘉賢(現為縣府秘書 )也改判無罪,顏嘉賢說,雖然是遲來的正義,但他心裡仍很高興。

前林內鄉長陳河山一審判處十一年4月、褫奪公權六年,二審也改判無罪,對此,陳河山感謝司法終於還他清白,盡掃一年多來的陰霾,因為他真的是無辜,尤其焚化爐的興建地點原本就是準備作為垃圾掩埋場的預定地,適逢焚化爐要找土地,擔任鄉長的他,兩害相權取其輕,才協助土地仲介,至於所收取的土地仲介費,也依法繳納所得稅,在法理上都站得住腳。

雲林地檢署不滿意二審的改判,檢方強調,將擬具意見書建議台南高分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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