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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斃死豬 1家5口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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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靜芳/雲林報導〕以往對私宰斃死豬的處分,一般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或畜牧法輕判,刑期大多在數月到1年左右,並常獲緩刑。雲林縣男子王健名昨日被雲林地院以廢棄物清理法常業犯論處,重判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900萬元,創下私宰斃死豬案判處最重紀錄。

全案包括王健名1家5口,以及下游廠商共11名被告被判刑,其中王母王楊素敏被處有期徒刑3年6月,同樣併科罰金900萬元。雲林院檢雙方希望此重懲案例能收警惕效果。

面對一審判他與家人重刑,身為獨子的王健名紅著眼眶說︰「若不是肩膀上的擔子很重,早想自殺。」他強調,媽媽根本沒有做什麼錯事,姊妹們也只是分擔他的工作,他沒能力申請成為合法屠宰場,為了省下稅金而有錯,他敢作敢當,但罪應不至此。

部分流向營養午餐

雲林檢調於去年2月,在雲林縣土庫鎮查獲王健名經營的私宰場,起出1000多公斤已屠宰斃死豬肉及58頭未宰的斃死豬,下游盤商分布各地,斃死豬肉甚至流向台中市部分小學營養午餐。

昨天一併被判刑的是王健名的姊姊王秋雯、王秋琪處有期徒刑3年,妹妹王秋雅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受雇者廖慶福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下游廠商唐天龍連續仿冒宏翔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及仿冒CAS證明標章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4年,下游廠商溫宏龍、溫廖麗花、吳永通、廖振榮等人共同連續詐欺,經協商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均緩刑5年。

承辦檢察官黃裕峰表示,王健名等人戕害國民健康惡行重大,偵查期間為避免被依常業犯起訴,堅稱只有半年時間宰殺「死豬」,其他時期宰殺的是「活豬」,卻因王健名沒有許可文件,求處2個常業詐欺罪與1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共求刑18年。

依廢清法常業犯論處

承審法官林輝煌認為,王健名犯罪事實屬同一基本事實,從重依廢棄物清理法判刑。

中縣黑心油品流向 業者今天須提證

〔記者林國賢、歐素美、侯千絹/綜合報導〕台中縣衛生局在霧峰鄉查獲業者使用過期肉品提煉油品案,追查油品等流向,因業者說詞閃爍,加上供稱的下游屏東及雲林飼料工廠都否認向其購買油品,衛生局限業者今天拿出相關證據,否則送辦。

去向不明 衛局續查

前晚被查獲的王姓業者曾向衛生局表明製成的油品當成豬雞飼料,出售給雲林、屏東的飼料業者。雲林縣衛生局根據王姓業者的說詞,昨天前往斗六市的油脂公司,初步未發現業者使用不符規定油品;蘇姓業者表示公司使用的油品,都是由澳洲、越南等地區進口,並出具進口單據佐證,強調公司從未使用過期肉品煉製油。

屏東縣衛生局則走訪萬丹鄉的油脂工廠,發現該工廠自高屏地區合格的CAS冷凍加工廠購買豬皮、雞皮,在廠區自行提煉飼料油,從採購到製程均符合規定,並未向台中的廠商進貨。

台中縣衛生局因此要求王姓業者拿出油品販售的流向及收據等證明,業者表示一時拿不出來,衛生局限王姓業者今天拿出證明,否則將送警處理。

衛生局並將繼續追查下游廠商,以釐清這些過期肉品製成的油品是否流入市面,成為黑心油品,危害消費者健康。

台中縣環保局屯區稽查隊派員前往王姓業者的工廠進行稽查,雖然業者未營業,但現場環境髒亂,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開單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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