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商指中國制定勞動合同法草案多處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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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5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五日電)中國制定「勞動合同法」草案並向社會徵求意見,多位在廣東投資的港商指出,草案中一些規定不合理。

香港「文匯報」報導,香港特區政府駐粵辦於十二日邀集來自珠江三角洲的五十多位港商代表,就勞動合同法草案進行討論。權威人士透露,在討論會上,草案中規定的「合約期滿經濟補償金」和「競業限制約定賠償」兩個條款,引起眾多港商強烈不滿,其中前者更遭到所有港商說「不」。

據指出,「勞動合同法」草案中規定,企業與工人的勞動合同解除之後,企業必須支付工人經濟補償金,工作六個月或者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的薪金支付,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向離職的工人支付一個月的薪金作為經濟賠償,以此類推,工齡越長賠償金越多。結果參與徵詢的所有港商都反對這項規定。

東莞一名港資鐘錶企業表示,這條規定對於那些遵紀守法的企業來說,勢必將增加成本。而且當員工得知自動放棄工作至少還有一個月的薪金作為經濟補償的話,可能會有更多的工人鑽法律漏洞頻繁跳槽,從而讓企業遭遇更大的損失。

另一名港商代表說:「我身邊現在有十幾個跟了我二十多年的老夥計,要按經濟補償金來計算,就是每個人都要給多二十個月的工資!那我乾脆關門算了。」

參與討論的全體港商建議,將這項規定修改為: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員工自己不願意續約,企業不能給經濟補償。即使在合同期滿需要給工人經濟補償,也應該不計年限一次性給予一或兩個月工資作為補償,但是必須有一個上限。

此外,草案中所提的競業限制賠償金額問題,也引發與會港商強烈反應。按照草案第十六條的規定,掌握企業商業機密的員工離開企業之後,兩年內不能在限定的區域內從事跟原企業同類的業務。而企業則要給這樣的員工支付不低於其在企業工作時一年的收入作為補償﹔這個員工如果違反了這一約定,企業追究賠償則不能超過之前支付給該員工補償金的三倍。

報導說,參加討論的港商幾乎一致對這項規定提出質疑。香港商會的法律顧問表示:「如果掌握了企業機密的員工,不顧勞動法的規定,從我們公司帶走十個客戶,每個客戶跟我們有三千萬的往來,那我們就要損失三個億了,即使我們訴諸法律,他也只需承擔不超過個人年收入三倍的違約金。」

也有港商指出,「法律如果真的這樣規定,肯定會助長不少掌握企業核心商業機密的員工走這條路的。」

還有不少港商對規定中競業限制的範圍界定存在疑慮,認為按照目前中國大陸經濟發展的形勢來看,即使兩家企業相隔萬里,雙方類似的產品都具有競爭性,會形成實際競爭關係。

更有港商憂慮地表示,如果這樣的規定出台,很可能會使部分港商和外商不敢在中國大陸開廠或投資,因為在保護公司利益上「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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