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披露楊天水案更多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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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辛菲採訪報導) 南京著名自由作家楊天水先生5月16日被丹徒區法院秘密審理,法官當庭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宣判楊天水12年有期徒刑。

李建強律師今天向大紀元披露了更多庭上細節。李律師表示,雖然對審判結果早有預料,而且法官在開庭前也有過暗示,但是我們對審判結果仍然感到極大的不滿,根本不承認,我們在庭上也對起訴書中所指控的內容作了全面的駁斥。

他憤慨的表示,「楊天水這麼一個有政治理想的人被無辜判刑這麼重,真實太可惜了!他太太離婚帶著孩子走了,父母都去世了,他除了政治理想,除了良知和尊嚴,還能有甚麼?!」

李律師指出,雖然這次審判從結果上我們失敗了,但是從長遠來看,從社會和歷史效果來看,我們是勝利的。

楊天水抗議當局非法審判

李律師透露,楊天水庭上表現非常勇敢,正氣凜然,充分展現了一個知識份子的良知和尊嚴,以致於法官、檢察官都對他表示肅然起敬,沒有難為他,也沒有剝奪他任何說話的權利。

剛開庭時,被法官問到基本身份時,楊天水應聲回答:「我叫楊同彥,筆名楊天水……我說完了,從現在開始,我拒絕回答你們的任何問題,因為你們對我的審判是非法的,是一種侮辱,雖然你們認為很嚴肅,但是我認為這對我是一種侮辱,我不認為你們有權審判我。」

之後楊天水拒絕回答公訴人、審判長的任何提問,而只回答律師的提問。

在最後辯論階段,楊天水談自己的辯護意見時表示,我是為了追求中國的民主自由,沒有採用非法手段推翻共產黨,我只是為了追求自由民主,希望中國發生變化……

對最後的審判結果,楊天水表示:第一:不上訴;第二:不接受。

李律師表示,楊天水是從根本上否定法庭對他的判決,抗議法庭對他的非法審判。

楊天水的精神感召他人

李律師介紹,雖是不公開審理,但是旁聽的人很多,庭上共有上百號人,聽法官說,全都是公安、國安系統的,從省裡到市裡的。警察還帶著攝影師、記者,幾台攝像機同時拍攝。

「雖然我們只有三個人,但是我覺得正義在我們這一邊,因此一點都沒有感到孤單。而他們也沒能表現出盛氣凌人的打壓我們的架勢。從氣勢上,我們還是佔上風的。」

當律師為楊天水辯護時,尤其是到了表達律師立場的關鍵地方,旁聽席上的人鴉雀無聲,非常肅穆、認真的聽著,包括法官、檢察官,沒有一個覺得不耐煩或者做小動作的。

當律師陳述辯護意見後,公訴人、檢察官提不出來任何反駁意見。

李律師說,其實這也是一個好機會,讓他們知道真理和正義在哪裏。我們有義務讓世人認識楊天水先生,看他是怎樣堅持的,看他是如何捍衛尊嚴和理想的,這也是我們的責任。

蘭芳律師讀到辯護詞的最後一部份時,近乎指責的對庭審官員說,「世界潮流浩浩蕩蕩,民主潮流是一往無前的,你們這樣做是違背世界潮流的。楊天水的宗旨符合世界潮流,是我們未來社會必定要實現的,只是楊天水提前說出來了,他就像早叫的公雞,殺掉他,我們將愧對明天的朝陽。」

一位官員在庭審結束後走到蘭芳律師面前說,「你最後一句話非常好,能不能再讀一遍?」蘭芳律師又讀了一遍。這位官員聽完後連連稱好,點著頭離去。

李律師說,「這是一種暗示的方式表達了他們的支持,楊天水的精神感動了很多人。其實庭審的人也意識得到,楊天水確實是為了國家的未來,為了中華民族的將來。從良知上,他們確實是贊同楊天水的,但是作為政府的工具,他們只能那樣表現。」

李律師補充辯護意見

律師辯護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蘭芳律師針對起訴書的內容全面申訴了辯護意見,從各個角度詳述楊天水無罪的法律依據和事實理由。

之後,李律師針對公訴人的答辯,從中國憲法和國際公約的角度發表了補充辯護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1。關於顛覆政權的形式問題。

公訴人認為,顛覆國家政權有暴力和非暴力兩種方式,非暴力方式也可以顛覆國家政權。

本辯護人也注意到,我國的刑法裡面確實有這種觀點,但是以非暴力的方式顛覆國家政權,是特指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現居黨政軍重要領導職務、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人物。他們利用自己的權勢影響通過修改憲法、法律等方式取消共產黨在國家事務中的領導地位,改變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自上而下的進行革命,讓社會主義的國家政權演變為西方式的資產階級政權,從而導致國家政權被「顛覆」。

而按暴力的方式,就是策動武裝政變,直接推翻國家政權,即自下而上的顛覆國家政權。

我們可以看出,楊天水的一系列活動根本不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的這兩種情況。第一,楊天水是一介平民,沒有掌握黨和國家的最高權力,不可能通過自己的權力和影響來取消四項基本原則,改變國家政權的性質。也就是說,楊天水並沒有領導中國自上而下進行和平演變從而顛覆國家政權的任何能力和任何可能,不具備通過暴力的方式顛覆國家政權的條件。

另外,楊天水從來不主張用暴力的方式顛覆國家政權,只是不認同憲法規定的四項基本原則、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他主張通過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式來實現社會轉型,使中國成為更加民主自由和現代化的國家。他的一切活動都體現了和平理性和依法的特徵。

起訴書所列舉的思想活動都能從憲法第35條和41條找到合法根據,都沒有煽動或者主張暴力的特徵,認定他的行為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從法理上是講不通的。

2。認為楊天水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不符合我國憲法和國際法的要求。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41條規定,中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2004年3月14日公佈的憲法修正案第33條還增加了第3款,即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世界人權公約第19條規定,人人有權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

楊天水發表文章批評共產黨和政府,是行使憲法第35條的言論自由權和第41條的批評建議權,組黨是行使第35條規定的結社權,接受海外資金是公民個人之間的行為,沒有危害國家安全,也沒有以危害國家安全作為條件,因此這些活動都有憲法和法律依據。根據聯合國《世界人權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行使上述權力應該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顯然,認定楊的行為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且進行刑事追究,不符合我國憲法的精神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3。楊天水的行為沒有對國家安全形成現實的威脅,不應該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對於行使憲法權利的行為能否構成危害國家安全,應該受到嚴格限制,否則就可能侵犯基本人權。

如何判定公民的言論、結社能否危害國家安全,本辯護人認為,可以參照國際上的公認的有關國家安全表達及獲得信息的自由的約翰內斯堡原則。該原則第6條規定,只有當一個政府可以證明以下事實存在,言論才可能以危害國家安全受到處罰。1、該言論是有意煽動即刻的暴力行為;2、該言論是有可能引起這樣的暴力行為;3、在該言論和暴力可能性的出現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即刻的聯繫。約翰內斯堡原則第7條規定,和平行使自由表達權不得被視為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或者遭到任何限制或者處罰。

對於上述原則,我們不難看出,楊天水的行為:不能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不應該受到限制或處罰;對楊天水的處罰違背約翰第24條的懲罰原則。

必須指出,約翰內斯堡原則不是國家條約,但是是公認的保護言論自由的國際法基本準則,是現代人權保障、政治文明的象徵,也是國際法的淵源之一。我們在行使司法理論中,應該參照約翰內斯堡原則,對於言論與國家安全的關係,這無疑是追求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的應有之意。

所以我們認為,從國際法和中國的憲法規定來看,鎮江市檢察院對楊天水的起訴,是嚴重背離中國憲法和國際法準則的。楊天水的行為是被憲法和國際法保護的合法行為,不應該被視為犯罪,對他的犯罪的追究是侵犯人權的行為,是我們辯護人所不能同意的。我們要求法院秉承司法良知,從國家長遠保護人權的基本國策出發,從國家形象出發,對楊天水一案進行公正的判決。(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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