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奴想賣肝腎還債 台衛生署:移植依法應無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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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4日報導】(據中廣新聞徐韻翔報導)一名民眾自稱因為積欠六百萬元卡債,要捐出肝腎,希望接受移植者能夠幫忙還債;衛生署表示,器官移植都須經過分配系統,應該不會有對價問題,若還發生器官買賣情形,依照條例規定,人體器官移植必須無償,因此將懲處。

這名四十多歲的男性表示,因為負債纍纍,積欠了六百萬元的卡債和會錢,還有家人小孩要養,走投無路才印製傳單,決定要捐出自己的肝腎,給有器官移植需求的民眾,不過卻要求受惠者方面,需要先幫忙支付他所積欠的龐大債務,他再按月以十五年期慢慢歸還給接受移植者。

衛生署表示,國內器官捐贈移植,需經過器官捐贈移植的分配系統,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整個器官分配是經由條件設計,讓真正需要的等候者得到器官移植,所以彼此間不會指定、認識甚至是對價問題,並且必須是無償,否則將違反規定須懲處,醫事處組長林錦麗表示:「依照人體器官條例規定,器官捐贈必需是無償,如果有器官買賣情形,將依照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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