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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政部:營業人若開立過期發票 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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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五日電)營業人銷售貨物與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不過,每個月統一發票若有剩餘,台灣財政部北市國稅局表示,逾期發票不能使用,如營業人有這類違法行為,國稅局會依銷售總額百分之五處以罰鍰。

國稅局說明,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當期購買的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於申報銷售額時,繳回主管稽徵機關銷燬。屬自印收銀機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則應依規定於營業稅申報當月24日前,自行銷毀。

不過,最近國稅局發現部分營業人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繳銷,發生誤用過期收銀機統一發票情事,之後雖向國稅局報備,但仍構成稅捐稽徵法有關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違章行為,遭國稅局依法按銷售總額處以百分之五罰鍰。

國稅局表示,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對當期購買而未使用的剩餘空白收銀機統一發票,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務必繳回國稅局銷燬,以免因誤用過期發票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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