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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政部:营业人若开立过期发票 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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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五日电)营业人销售货物与劳务应开立统一发票,不过,每个月统一发票若有剩余,台湾财政部北市国税局表示,逾期发票不能使用,如营业人有这类违法行为,国税局会依销售总额百分之五处以罚锾。

国税局说明,依营业人使用收银机办法规定,当期购买的收银机统一发票剩余空白未使用部分,应于申报销售额时,缴回主管稽征机关销毁。属自印收银机统一发票的营业人,则应依规定于营业税申报当月24日前,自行销毁。

不过,最近国税局发现部分营业人因一时疏忽,未依规定缴销,发生误用过期收银机统一发票情事,之后虽向国税局报备,但仍构成税捐稽征法有关未依规定给与他人凭证违章行为,遭国税局依法按销售总额处以百分之五罚锾。

国税局表示,使用收银机统一发票的营业人,对当期购买而未使用的剩余空白收银机统一发票,于申报当期销售额时,务必缴回国税局销毁,以免因误用过期发票而遭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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