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30日訊】控訴書:控告控訴陳順田並河北省保定市勞動教養委員會侵犯人權﹑剝奪謝玉花人身自由﹑民主權利的罪行
控告人:謝玉花﹐女﹐年53歲﹐漢族﹐農民﹐文盲;住河北省淶源縣走馬驛鎮北城子村。
被告人:陳順田﹐男﹐約40多歲﹐走馬驛鎮派出所所長﹐住該所。
被告人:河北省保定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請求:
一﹑請求檢察院對陳順田執法違法﹑徇私舞弊﹑栽贓陷害以及侵犯人權﹑剝奪控告人人身自由﹑民主權利的犯罪事實﹑進行查証立案﹑公訴處理。
二﹑請求檢察院對保定市勞教委捏造事實﹑編造罪証﹑侵犯控告人人權﹑無辜勞教控告人的違法犯罪事實以及因勞教對控告人造成的身體損害﹑精神損失﹑經濟損失應依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三﹑追訴陳小所﹑陳衛東侵占控告人農田﹑打傷致殘控告人的刑事犯罪行為。
事實與理由:
(一)糧田遭侵占,“要說法”被打傷致殘
1997年陽歷4月4日,控告人去口糧田裡準備春耕播種發現地內被人挖了一條水渠所侵占。詢問鄉鄰人海明說他今年沒種地,是陳小所種著哩,控告人轉向陳小所“要說法”,卻被陳及兒子陳衛東父子毒打致昏迷不省,並被拖出門外撂 下不管,立即遭到群眾的譴責後,在村幹部干預下,控告人被抬進打人兇手家裡請醫救治10天未果,轉縣醫院救治。
在縣醫院醫治花去費用一千五百多元(票據在陳順田派出所存留著), 控告人再無錢治了,只得轉回走馬驛鎮衛生院,又花了一千四百多元也沒治愈(有票據在案)。
控告人住院期間,打人兇犯串通了派出所所長陳順田,後又由陳順田找到史海軍(控告人的兒子,但從三歲起離開控告人二十多年不在一起生活了)說控告人住院正需要錢治療,騙史說陳小所先拿出1000元讓看病,遂由陳交史1千元。
1997年6-7月份,控告人病輕後出院找陳順田尋問給史海軍的1千元解決的是什麼問題﹖陳回答是陳小所父子打傷她醫療費。
控告人說,陳家父子把我地裡挖渠,使我播種不成,找他更正,又把我打傷致殘,花醫療費三千多元,你給1千元連醫療費也不夠,打人兇手侵占口糧田的問題如何解決﹖
陳順田以史海軍已收了1千元就再不解決其他問題了﹗控告人不服,找到縣公安局,淶源縣公安局也以史海軍已收了1千元而不再解決。
控告人仍不服而反映問題給縣政法委李文喜書記。李書記批示讓縣法院立案處理。並指示說如果法院不立案,讓法院把理由提出來。
1997年11月10日,縣法院孫如院長在控告人的“起訴書”上批示(1)﹑(2):
(1)刑二庭高峰同志,閱訴狀後,立即立案審理,如情況屬實,嚴厲制裁陳氏父子。
(2)走馬驛法庭 任同志,請和二庭聯系辦案,看屬什麼性質立案。
(二)公安所長陳順田得了兇手什麼好處而擋駕法院立案查處,又作假案瞞上欺下的問題
縣法院主辦法官到走馬驛去立案,陳順田不知道得了打人兇犯多少好處而出來干預,擋駕不讓法院立案﹗—–陳順田擋駕不讓法院立案,是控告人反復讓其按孫如院長批示立案處理時,走馬驛法庭道出苦衷。
控告人無奈又幾次上訪找到縣委領導,孫竟博書記于1997年12月4日批示如下:
本人多次上訪,生活困難,靠民政解決不是辦法,請政法委交辦到有關部門複議並給予答復。
1997年冬天,縣公安局和走馬驛派出所見到縣委領導上述批示後,採取鎮壓手段,先從5月11日衛生院“病程記錄”,上對院長劉雙喜搞逼供信,體罰劉雙喜站在寒風中的派出所院裡至晚上,逼劉寫了一份違心的供狀,算逼供成功﹗(下面詳談)
鎮壓措施的第二步,是陳順田搞假案瞞上欺下:1997年12月–1998年1月,間陳順田找到史海軍連威帶逼在一個所謂“調解書”簽字按手印(後來控告人得到)這份“調節書”卻寫成1997年6月9日調解成立的。請看看公安所長大笔一揮將半年以後的“東西”,寫成半年以前就有的“東西”,這樣的搞專政還不是讓國家改變專政性質嗎﹖
“調解書”本身也是違法的。因為本案不屬于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管轄範圍內之事情﹗
(三)淶源縣公安局向縣委另報假案報復拘禁控告人
1998年3月,控告人聽了縣委孫竟博書記念的公安局上報的捏造材料後,告訴孫書記公安局報的是假案,要求孫書記將假案材料給控告人以便把是非搞清楚。孫書記一聽是假案也很生氣,一方面指示控告人去保定上告,一方面指示政法委聯繫公安局將假案材料“答覆”給控告人。
1998年3月17日,控告人依縣委指示來到淶源縣公安局,從上午等到傍晚也沒給“答覆”,卻來了走馬驛派出所的陳順田等人,沒有多說就把控告人連拉帶拖進公安局的小車拉回走馬驛作“上告無理取鬧”以對待——威逼控告人書寫保証“不再上告﹑上訪”,控告人拒絕書寫後,不僅遭到毒打和電棒擊,還被銬緊雙手推進男舍受侮。
第二天,控告人又被陳順田以“上訪﹑上告無理取鬧”拘留16天行政處罰之拘禁。
| 以“上告無理取鬧”被拘留16天 |
(四)違法拘禁逼迫控告人上訪中央公安部、 河北省公安廳、保定市公安局得到支持反被淶源縣公安局勞動教養的問題
1998年3月18日陳順田拘禁控告人16天後,控告人因此上訪中央公安部。公安部接談後,信函介紹控告人到河北省公安廳去處理。
河北省公安廳接談控告人後,信函指示控告人去保定市公安局處理。指示函照抄如下:
保定市公安局:
轉去謝玉花(控告人)來訪申訴材料1件,請處理。她去年陽歷四月初被本村陳小所等人打傷,要求盡快給予法醫鑑定,今年三月十七日又被當地派出所行拘15天不服。要求上級公安機關秉公執法。現將上訪人介紹去你處,請接談處理。
1998年6月25日,保定市公安局接談了控告人謝玉花及上訪材料後,又批示並指示淶源公安局:淶源縣公安局:請按(控申規定)受理此案,複核後答覆上訪人。
可怕的是中國共產黨上級執法機關的好經,下面的執法和尚並沒照著“念”﹗1999年5月4日,淶源縣公安局誘騙控告人謝玉花至保定市勞動教養所給強勞了。
(五)保定市勞教委勞動教養謝玉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1998年10月14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保教字第98706號”現查明該人犯有下列違法犯罪事實:無理取鬧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及有關規定,現決定對謝玉花勞動教養1年,自執行之日起算(自99年1月12日起至2000年1月11日止)。
| 被判勞動教養1年 |
謝玉花對勞動決定不服,依法提出申訴。
1999年5月4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複查決定書“1999教複字第209號”查明:1997年5月11日晚7時,許謝玉花因庄稼地里淹水一事與本村村民陳小所發生打架糾紛,推拉過程中雙方發生撕打,給謝玉花造成輕微傷,經當地派出所調解,陳小所賠償謝玉花醫藥費用1000元,謝同意調解並由其子史海軍簽字領款。1997年12月謝玉花到城南子衛生院開具傷情假証明,而後以派出所解決不合理為由,多次到縣委、政府、政法委、公安局等部門上訪,多次進市、京上訪、不聽勸解,無理取鬧,嚴重干擾了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根據以上事實,現決定:依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五款及《行政複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維持對謝玉花原勞動教養一年決定。
以上是勞教控告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但控告人 指出勞動委上述所謂犯罪事實是虛假的,1997年12月控告人謝玉花就沒有去過城南子衛生院開過什麼傷情假証明﹗——-這個“假証明”正是前述公安機關搞走馬驛衛生院劉院長逼供信的成就。
再者,“決定書”為了改變侵占口糧田井打傷致殘受害人的這一加害人的犯罪性質,把加害人的挖水渠改變成“淹水”,把兩個身強力壯的男人毒打一個五十多歲的女人改變成“撕打”。—-其用心之險惡由此可見一斑﹗
更況且控告人謝玉花也不屬于《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裡那種“對號入座”的人,即不屬于“有工作崗位,長期拒絕勞動,破壞勞動紀律、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制止的”那一類人,而且屬于上訪、上告有理者﹗
因此,淶源縣公安局及陳順田,採取捏造事實等手法勞動教養迫害控告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刑法》第254條 )
同時,也是侵犯人權、剝奪謝玉花人身自由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的一個問題。
為此,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批示立案查處之。
控告人:謝玉花
2000年9月于北京(https://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