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334)申請公民夠格的第三個居住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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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9日訊】問題三百三十四﹕我和我的先生從紐約下來到佛州開餐館﹐但家都在紐約﹐而且在紐約己經生活十多年了。最近﹐我們在紐約申請了入籍﹐但在面試時被拒﹐理由是在申請前沒有在紐約州居住滿 3 個月。

解答: 移民法316(a)節規定﹐在交表之前﹐必須連續居住在一個州三個月才能從那個州申請。連續居住同在美居住5年的概念一樣﹐即不要求每天都出現在那個州﹐可以有短期內離開這個州。

移民局在處理”居住地”的這個概念時﹐與一般州法是不同的。它強調實際的居住﹐起居﹐工作等。並不考慮你心理到底有沒有“意圖”將該地作為“居住地”§101(a)(33)。比如說你的情形﹐也可能你心裡一直認為你的家在紐約﹐那兒是個開創生意的地方﹐有住房﹐可能還有餐館﹐只是由於佛州有餐館生意機會﹐你便在那兒買了一個 c館﹐在那兒租房住下了。那麼移民局就會認為你在那兒居住。.在結婚申請綠卡的情形也是一樣﹐往往工作地決定了居住地。另外﹐是否申請了佛州駕照也是一個考慮的因素。總之﹐移民局是用一個“常識”的方法才決定你的居住地是在紐約﹐還是在佛州。如果你不在佛州租房﹐也沒有佛州駕照﹐只是擁有一個餐館﹐不時地來料理一下生意﹐甚至在旅館或朋友﹐雇員家短住一個星期﹐我看就不會改變你的居住地是紐約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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