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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澳從事商務活動須登記備案 山西新規定

2006-08-23 11:25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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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3日報導】(中央社台北二十三日電)據報導,從今日起至九月三十日為止,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將對全市派遣赴香港或澳門從事商務活動人員的所在單位進行登記備案。

「山西晚報」網今天報導,有關當局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單位,將發給「辦理港澳商務簽注登記備案證」;逾期不來登記備案的單位,將不按商務登記備案的單位對待。

這裡的單位是指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且有生產經營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常駐太原市的代表機構。

報導表示,若單位出現變更法人等情況的,應及時通知出入境管理支隊;若單位有弄虛作假,幫他人騙取證件,將被取消商務簽注申辦權。

報導沒有說明太原市公安局實施上述規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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