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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問答(341) 逮捕紀錄對出入境的影響

【大紀元8月27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三百四十一﹕我先生在一年前獲得綠卡。但是因為他有一個被逮捕的紀錄﹐雖然案子已經撤消了。現在他想回中國﹐他擔心他回美入境時是否有麻煩﹖他也想知道每次出境美國時要怎麼做才不會有麻煩?

解答: 如果案子撤消了﹐在法律上被認為這個案子就像從來沒有發生過一樣。如果他有法庭審判和逮捕紀錄﹐他應該去法院取得兩份公証過的法庭紀錄﹐以及兩份由逮捕機關公証過的逮捕紀錄。這兩個政府部門通常在不同的大樓里。他出境時應該隨身攜帶一份在身上。自己留一份。他要申請I-751 (共同將綠卡條件拿掉)和入籍時各也需要一份。這就是為什麼他去申請公証的紀錄時應該申請兩份或者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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