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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法院裁定共同社須賠償名譽受損孟加拉商人

2006-08-31 18:45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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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1日報導】(據中廣新聞報導)日本東京地院今天裁定,共同通訊社必須賠償名譽遭到共同社損傷的孟加拉商人,一百六十五萬日圓,大約四十七萬台幣。

共同社是日本最大的通訊社,在日本有兩百五十五個客戶,包括報紙、電台和電視台。共同社在兩千零四年5月報導說,公司在東京的孟加拉商人﹝希姆﹞跟凱達組織有關。﹝希姆﹞認為自己的名譽受損,要共同社賠償他一千一百萬日圓。

共同社辯稱,日本警方逮捕﹝希姆﹞以後,他們才報導﹝希姆﹞和凱達有關。警方經過四十三天的調查,發現﹝希姆﹞只是非法僱用了兩名外勞,判他罰鍰處分以後將他釋放。共同社也都據實報導。但是承審法官認定,認定共同社妨害了﹝希姆﹞的名譽,裁定共同社必須賠償﹝希姆﹞一百六十五萬日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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