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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管理缺失遭洪水溺斃 家屬獲國賠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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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七日電)盧姓一家四口二ΟΟ二年在雲林縣一處風景區遊玩時,母親和兒子遭洪水襲擊死亡,盧姓父女主張縣政府安全管理有缺失,提出請求國家賠償訴訟,經一、二審判縣政府須負賠償責任,再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雲林縣政府應賠償新台幣兩百四十八萬五千多元判決,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盧姓父女指出,全家在二ΟΟ二年十月前往雲林縣古坑鄉樟湖風景區遊玩,並循雲林縣政府所設解說牌和水泥階梯指引,依規劃路線到石鰻坑溪溪谷的貝殼保護區觀水,因上游洪水爆發,且雲林縣政府對風景區警示牌等管理有缺失,保護區未設置安全設施,導致母子兩人走避不及遭水襲擊死亡,請求國家賠償。

雲林縣政府則主張,事發地點並非管轄範圍內,且事發前已和相關單位在清水溪周圍設置防溺警告標誌,盧姓一家未理會標示擅自進入河床,應有過失且是肇事主因,家屬遭沖走溺斃,不可歸責於天災,更與公共設施設置不當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去年三月間認為,雲林縣政府所製「樟湖貝殼化石保護區」說明牌,拾階而下,階梯末端又未設阻欄,確實容易誤導遊客直達河床,且在颱風過後,未及時修復維護遊客安全的高架觀景步道護欄,使原有設施喪失功能,可見雲林縣政府缺乏有效管理,與盧家母子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去年三月間維持一審判雲林縣政府應賠償的判決,判處雲林縣政府須賠償盧姓父女共兩百四十八萬五千九百二十九元,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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