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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維權、新聞自由、法治

【大紀元8月7日訊】—-時政小議之三十九

維權和新聞自由有著密切的聯繫。一方面,維權運動的推進與發展,有賴於新聞自由;另一方面,新聞自由本身也是需要爭取、維護的公民權利,是維權運動的重要內容。

維權運動是群眾性的民主運動。從總體來說,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如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宗教信仰等方面的自由,迄今仍未很好落實,需要每個公民努力爭取、維護。從具體案例的角度來說,公民權利被剝奪的事件雖然只發生在一部分人的身上,但這種可以隨意剝奪公民權利的特權的存在,卻是對所有人的威脅。那些濫用特權的官僚權貴今天可以剝奪這一部分人的權利,明天就可以剝奪另一部分人的權利。特別是在許多縣鄉基層權力機構黑社會化的情況下,人人都有著權利被剝奪的危險性。因此,維護別人的權利,對蹂躪公民權利的黑惡勢力進行鬥爭,實際上也是在保衛自己的權利。維護公民權利,不論是自己的還是別人的,都是每一個公民的共同責任,這既是我們的權利,也是我們的義務。——這種維權意識,是公民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推進與發展維權運動,就必須加強公民的維權意識。通過各種各樣的維權個案和對公民權利的理論闡述,進行廣泛的維權意識的宣傳與教育。這就需要媒體的參與,需要新聞自由。但是,近幾年來,文化專制主義統治對新聞媒體的壓制愈演愈烈,新聞自由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壞,嚴重地阻滯了維權運動的進展。幸而科學技術的發展為我們提供了互聯網,雖然它也不可避免地處於專制主義的嚴密監控和嚴厲打壓之下,但終究還有一些監控打壓所不及的空隙,使維權運動仍能獲得一定的傳播自由。然而,這對於推進維權運動是遠遠不夠的。它需要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溝通和交流,需要更自由的空間。所以,維權運動在渴望新聞自由、呼喚新聞自由的同時,必須把爭取和維護新聞自由納入自己的範圍,視之為維護公民權利的重要內容。

包含著新聞自由的出版自由,是1954年就已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公民權利。五十多年來,憲法幾經修改,出版自由卻始終列在憲法條文之中。但是,由於指導思想上堅持「輿論一律」、「輿論導向」的文化專制主義政策取向,新聞出版自由從來沒有真正實現過。有關部門的政策文件,不是為了貫徹憲法的規定,推進新聞出版自由,而是逆憲法而行,扼殺新聞出版自由。今年6月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以下簡稱《應對法》)中有關新聞媒體的條文,就是這種取向的最新例證。

這個將在今年10月生效的法律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佈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個條款裡的那些曖昧、模糊的提法,給予當權者可以任意解釋的餘地,從而扼殺了全部有關突發事件的自由報道的可能性。首先,突發事件可以指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颱風、等等,也可以指社會性的突發事件,如礦難、火災,還包括因征地、拆房、下崗等引發的群發性事件。這些都成了新聞報道的禁區。其次,所謂「違反規定」,是違反什麼樣的規定?違反哪裡的規定?合理合法的規定,還是無理非法的規定?近幾年發生的突發事件,地方政府幾乎無一不是採取隱瞞謊報的態度,或縮小事態嚴重程度,或減少死傷人數,或推卸自己責任;也幾乎無一不封鎖現場,拒絕媒體採訪。為了掩蓋真相,任何一級政府,任何一個官員,都可以作出不許報道的規定。不許違反規定,就是不許報道。過去幾次重大突發事件的報道,都是記者冒著被打被抓的危險,突破地方政府的規定和封鎖,才得以見諸報刊的。《應對法》以法律的形式,禁止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佈」有關新聞,完全剝奪了新聞媒體報道突發事件的自由。第三,什麼叫「情節嚴重」?什麼叫「造成嚴重後果」?沒有什麼標準,說你嚴重就嚴重。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例如,「聚眾鬧事」、「破壞政府威信」、「妨礙執行公務」等等;一旦國外媒體轉載,那就是「被海外反華勢力利用」了。這就是這些曖昧、含糊的提法的意義所在。

及時報導突發事件,特別是有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事件,乃是新聞媒體的職責和不容剝奪的自由權利,《應對法》卻全部加以抹殺。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汪永清說:制定這個法律,是「為了鼓勵媒體擔負社會責任,避免新聞失實。」這種教師爺的口吻,完全暴露了官方對新聞媒體的藐視和不信任,彷彿媒體不願擔負社會責任,缺乏真實報道事件的責任感,還需要《應對法》來鼓勵。汪永清還說:「突發事件信息發佈責任首先在中國政府。」那就是說,新聞媒體只能發表政府通過官方喉舌發佈的欽定新聞。這是對新聞自由的嘲弄,也直接違背了憲法。

憲法是根本大法,任何法規、條令、政策,都應該是為了保證憲法的貫徹而制定。特別是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宗教信仰等項自由權利,都應該有具體的法令、政策來保證落實。英國十七世紀的啟蒙學者約翰。洛克說:「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馬克思也說:「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聖經。」可是,我們的某些法律卻反其道而行之。現行的《出版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集會遊行示威法》,以及即將頒布的《突發事件應對法》,都是以限制公民的自由權利為目的,而不是保障公民自由行使憲法規定的各項權利。近幾年來,官方輿論喋喋不休地高唱「依法治國」、「建立法治社會」。這兩個命題從原則上說並沒有錯,問題在於依什麼樣的法來治國,建立用什麼樣的法治理的社會。法律的本質在於保護和擴大公民的自由權利,它就應該是人民意志的表現。可是,我們長期以來卻強調「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這個命題是維辛斯基在上世紀三十年代為蘇聯大審判大屠殺製造借口而提出來的。按照這個理論,法律就應當為滿足統治階級的意願而制定,為鞏固專制制度而制定。在這樣的理論指導下的法律,就會順理成章地成為限制以至剝奪公民權利的工具。我們既然要「依法治國」、「建立法治社會」,制定的法律就應該體現人民的意志,以保證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權利為目的。《應對法》剝奪新聞媒體報道自由,也就剝奪了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維權之權,這是違背人民意志的。這樣的法律,汪永清居然說它是「中國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大進步」。真令人齒冷!

制定《應對法》來剝奪新聞媒體的報道自由,還有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那就是:「穩定壓倒一切」,「把不穩定的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似乎,報道突發事件就會導致社會不穩定。這個理由是經不起分析的,在因自然災害而發生的突發事件中,只有及時向廣大群眾通報真情,才能群策群力,戰勝困難,避免因不明真相而導致混亂和社會不穩。在社會性的突發事件裡,這個理由更不能成立。突發事件固然會帶來一定程度的不穩定現象,但這是果而不是因,要消滅不穩定因素,就應當找到發生突發事件、出現不穩定的社會根源。許多群發性事件起源於官僚機構的壓迫和剝削,是貪官污吏侵害人民權利的結果;即使是自然災害,往往也是由於有關部門的官僚主義才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欲求社會穩定,治本之策應當釜底抽薪,消除官吏濫用特權、製造不穩定事端的制度性根源,改革政治體制,實現政治民主化;治標之策是嚴懲逼出群發性事件的貪官污吏,摧毀官商勾結、官黑勾結的惡勢力。只有標本兼治,才能真正保持社會的穩定與和諧;也只有這樣,才能保衛和維護人民群眾的自由權利。這正是維權運動所追求的目標。所以,維權運動絕不是破壞社會和諧、製造社會不穩定的因素,恰恰相反,它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強大推動力。實現新聞自由,可以更有效地推進維權運動,保證公民的自由權利,更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如果當權者真正以人民意志為重、代表人民利益的話,就應該正確應對正在風起雲湧的維權運動,修改《應對法》中關於限制新聞自由的條款,還媒體以新聞自由。需要指出,目前我國社會在表面和諧穩定的假象掩蓋下,到處都出現了不穩定不和諧的現象,如果不能正確處理,就有可能釀成全局性的混亂,給社會帶來巨大的損害。希望當局者不要掉以輕心。

2006年8月5日

(新世紀新聞網)(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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