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大鱷投降5萬石油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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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7日訊】據體制內朋友介紹,曾在高層引起廣泛爭議,導致2位副總理各持己見、互不相讓的全國37萬石油工人維權工潮,再次取得重大進展。近日,四川石油管理局已經分別向各級傳達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四川石油管理局每月將向5萬「買斷工齡」者補發240元,直至[高壽],年支出將達億元。

曾建余副所長


[維權]之火燒自己的腳背

物換星移,正應了那句[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

踐行歷代梁山好漢的[維權]模式,搞工運、農運起家,並把工人階級尊稱為領導階級的中國共產黨,今天,也在全國範圍內面臨昔日「一條戰壕」戰友們的[維權]了。

國營壟斷大鱷也不例外

在「有償解除勞動合同」後的幾年中,涉及該款的部份石油工人不斷上訪。2004年,有12300多人分別向重慶和四川的10多個法院或者勞動仲裁委員會起訴四川石油管理局「以欺騙、誤導的作法動員員工『買斷工齡』」。均被法院以「此案是企業內部改制,不屬法院受案範圍」為由,駁回起訴。

在訴訟不行,反映情況也不行的情況下,石油工人情緒激烈。重慶市在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1月5日,發生了五、六百人連續65 天的街頭靜坐示威,張貼大字報、大標語的事件,還出現了兩批數十人集體赴京上訪。2005年3月初,「兩會」期間,部份人員醞釀進行大規模進京上訪。

擺正心態,維權先驅甘當服務員

關鍵時刻,一批具有10多年「維權工齡」的體制內新聞、法律工作者,前人大代表,還包括上世紀參與[天網尋人]維權過程的朋友們,其中,還有深究中共[發家史]的體制內專家學者。

這次,他們滿懷愛黨之心,要用和諧社會的理念來給中共鼻祖上一堂[維權課]。

2005年5月20日,四川省企業權益保護研究所的專家律師諮詢論證如下:

「結論:四川石油管理局2000年『有償解除勞動合同』的實質是『買斷工齡』。

不具備大規模裁員的法律前置條件而大規模裁員,主體事實違法。沒有按照法律和政策規定操作,程序違法。

建議:四川石油管理局應把在2000年「有償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列為三類:1、自願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人員;2、工傷,三期女工,重病等法律規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3、由於企業方面操作有誤,而非自願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

對第二類人員和第三類人員,四川石油管理局應按政策規定的比例續繳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保費。

對40歲以上,再就業困難,生活困難的第二、三類人員,給予最低生活補助。」

兩手抓,[紅臉白臉]一起上

在該維權過程中,前人大代表、新聞界、司法界專家、社會賢達和良心人士提供了多種形式的「維權諮詢」。

筆者徵詢他們扮演的角色及定位時,他們都異口同聲地說:工人們才是維權的主角,他們的付出最大,我們只做了一點點諮詢服務。

說實話,這種謙虛和客氣充分體現了他們人格的高尚,讓我這個資深網民瞠目結舌。

8月6日,擁有40多年黨齡的中國法學會會員周德先教授;還有在1992年那個春天,中國第一例以非正式候選人身份成功競選人大代表、後被當局捏造罪名入獄的曾建余副所長,也向筆者介紹了該維權過程中的社會參與情況。僅舉一例,見附件[專家諮詢論證意見匯總]

筆者認為:該維權案件的成功得益於四點:
1、以工人為主體、各界參與的苦幹實干而非口若懸河。
2、各界參與支援者以「取得效果」為目的,不少人隱名埋姓地開展工作。
3、各界甘居服務於維權的從屬位置,不越俎代庖地爭當[維權領頭羊],促使工人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
4、介入此事的《工人日報》、《百姓》雜誌、《民營經濟報》等新聞媒體既客觀公正又充滿理性。

效果是檢驗民間維權的最主要標準?

據說,石油工人並不滿意現在的處理方式,或許,大戲還要繼續演下去。

席間,參與該維權案件的部份體制內朋友與筆者有些共識:民間維權應該以利益受損者獲得現實利益為出發點,不宜採取讓受損者雪上加霜的維權方式。

分手時,筆者詢問了一個老朋友「效果是檢驗民間維權的最主要標準,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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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業權益保護研究所
《關於為四川石油管理局2000年「有償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進行的專家諮詢論證意見匯總》

時間2005年3月7日

地點四川省海峽律師事務所

諮詢論證人員:
四川省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副教授
四川省企業權益保護研究所所長周德先
西南財經大學保險學院社會保險研究所陳志國博士
四川省海峽律師事務所律師裴家勤
律師劉吉雲律師王波
主持人周德先
調查報告人四川省企業權益保護研究所川南地區辦事處
主任曾建余
記錄人王瑞琦曾雪萊

曾建余陳述:2000年四川石油管理局,(以下簡稱川石油)有近五萬員工按一年工齡4200元的經濟補償,24個月的失業補助金,和企業「有償解除勞動合同」。經接受的有關材料和調查證據表明,川石油相當多的二、三級單位運用誤導、欺騙的作法動員職工和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其中有因工傷殘人員,有患絕症,患精神疾病員工,有孕期,哺乳期女工。川石油2000年「有償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唐維明等十二名代表委託諮詢論證下列問題:
一、四川石油管理局2000年「有償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作是否違反法律法規?
二、四川石油管理局2000年「有償解除勞動合同」人員,是否應該得到由企業按比例續繳的相關社會保險費?
三、四川石油管理局2000年「有償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中,相當多的人無法再就業,其中很多人生活困難。這些人是否可以得到企業給予的相應補助?

一、四川石油管理局2000年「有償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作是否違反法律法規?

周德先:川石油一年內裁員4萬多人,給社會造成就業壓力,如果未按《勞動法》規定,未經有關部門的依法審批,就進行這麼大規模的裁員是不妥的。法律是民意的表現,作為特大型國有企業的領導集體,處理這種與數萬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大事情,必須貫徹「以人為本」的思想,才有利於社會穩定。

裴家勤:川石油不是破產和嚴重虧損,進行法定整頓的企業,因而不具備大規模裁員的法律前置條件,主體事實違法。沒有提前30天向工會和職工說明裁員情況和進行協商,程序違法。

陳志國:國家有關政策不提「買斷工齡」這個說法。雙方自願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用誤導甚至欺騙的方法動員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非法的。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周德先:不按《勞動法》規定進行經濟補償,而按一年工齡4200元,進行補償。其實質是「買斷工齡」,與《勞動法》精神相悖。

裴家勤:如員工出於自願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又按法律和政策規定進行補償,是合法的。從材料上看出,川石油的有關單位的作法有誤導、欺騙、甚至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它的目的是要讓職工作出錯誤的選擇。只要有證據證明,那麼這種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就應當撤銷,或者由企業進行補償。

二、四川石油管理局2000年「有償解除勞動合同」人員,是否應該得到由企業按比例續繳相關的社會保險金?

陳志國:員工在企業中和企業之間進行流動是社會發展的趨勢。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成為個體經營者,由自己續繳保險費。而那些不是自願,因誤導、欺騙和企業造成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又長期失業形成保險中斷,企業應承擔責任。能否舉證—證明「員工」不是出於自願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這是問題的關鍵。

劉吉云:和企業解除了勞動關係,企業繳費的義務就中斷了,只能由個人繳納。是否要企業繼續繳費,要和企業協商解決。

周德先:川石油的工人由於勞動技能的適應面較窄,再就業困難。和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沒有再就業的,以前該由企業繳納的那部份保費都由個人承擔。由於沒有收入和保險意識淡漠,即使有點錢,也只能維持生活,因此,把應由單位繳納的保費推給未就業的個人,不符合我國的國情,很可能造成相關的法律規定成為一紙空文。

陳志國:目前對失地的農民,有些地區就是採取先在土地轉讓費扣以後年度向社保機構應繳納的保費,讓農民老有所靠。而在早期的企業裁員中,企業如果把這部份錢先扣起來作為養老保險納費,給你員工的補償就少了,員工就更不願「買斷」工齡。企業採取打包式的「買斷」,而員工自己由於保險意識等原因而不續納費,就造成了保險斷層。

周德先:企業給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應繳的保費,應由企業轉給社保部門。不銜接好保費續繳的問題,企業應當承擔工作責任。

裴家勤: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說明其職工不是自願解除勞動關係的,就應視為非法解除。因誤導造成工傷,殘疾人員,女工「三期」人員解除勞動關係的,只要有充分的證據,企業就應當補繳保費或者給予經濟補償。

三、四川石油管理局2000年「有償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中,相當多的人無法再就業,其中很多人生活困難。這些人是否可以得到企業給予的相應補助?

周德先:40歲以上的人再就業困難。而川石油買斷工齡的人中,40歲以上的居多。失業導致生活水平下降,出現了新的社會矛盾,12300多人起訴,但法院又說此案系企業改制中的問題,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這麼大的訴訟群體,不處理好這個問題,將影響到社會穩定,不利於和諧社會的形成。

劉吉云:企業和員工解除了勞動關係,就沒有責任給予補助。但是,這麼多人吃不起飯,就是一個社會問題,是一個政治問題。建議川石油拿出一定資金,通過民政補助渠道,對生活困難的人給予補助。

結論:四川石油管理局2000年「有償解除勞動合同」的實質是「買斷工齡」。

不具備大規模裁員的法律前置條件而大規模裁員,主體事實違法。沒有按照法律和政策規定操作,程序違法。

建議:四川石油管理局應把在2000年「有償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列為三類:1、自願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人員;2、工傷,三期女工,重病等法律規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3、由於企業方面操作有誤,而非自願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

對第二類人員和第三類人員,四川石油管理局應按政策規定的比例續繳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保費。

對40歲以上,再就業困難,生活困難的第二、三類人員,給予最低生活補助。

四川省企業權益保護研究所
二OO五年三月七日

──轉自《六四天網》(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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