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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不准法官等擅自接受媒體採訪

2006-09-13 21:45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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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3日訊】(美國之音記者:林森2006年9月13日華盛頓報導)中國最高法院最近規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工作人員不准擅自接受記者採訪,或在新聞媒體上對重大敏感問題發表議論。法律界人士認為,對法官採取紀律約束是必要的,但是對法官和司法機構的監督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建立發言人制度 統一管理*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肖揚星期二在北京說,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已經具備條件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基層法院都應該設立新聞發言人、建立新聞發佈制度。

肖揚同時強調,法官應當慎言,未經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不准擅自接受記者採訪,或在新聞媒體上對重大敏感問題發表議論。重大事項統一由新聞發言人發佈,並接受記者採訪。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應由新聞宣傳部門統一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北京法律界人士表示,法院基於公正辦案的考慮,對法官採取內部紀律約束是必要的,也是無可厚非的。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勁松說:

“作為法官來說,在案子沒有判決之前他是不應該接受採訪、發表傾向性意見。我們作為律師很清楚,法官在開庭審理期間始終應該保持中立的態度和姿態。不允許在開庭期間發表傾向性意見。基於這種考慮,對於法官接受媒體採訪有紀律約束是應該的。”

*對法官及司法機構監督極重要*

不過,李勁松律師認為,新聞媒體和公眾對法官和司法機構的監督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他說:

“但是總體上來說,有一個問題是一定要注意到的,這就是對法官的監督,特別是對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濫用職權行為的監督,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如果單純指望法院內部紀律的約束或者法官的自律,我認為,這是靠不住的。一定要有外界的力量、民主的力量的監督。具體地來說,新聞監督是比較直接的。”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日前也對媒體表示,人民法院的新聞發佈工作應嚴格遵守新聞宣傳紀律和法院工作紀律。 凡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情況,以及上下級法院的內部函件;以及未經有關部門或領導批准的有關刑事案件審判中的各種綜合性數字等等,均不得向媒體和公眾透露。

*人權組織擔心中國全面管制媒體*

人權和媒體權益組織擔心,中國高層領導人正在加強對異議人士和觀點的鉗制。出於對日益增多的社會不安定因素的擔心,中國政府同時還加強了對印刷和電子媒體的控制。

中國官方通訊社新華社日前宣佈規定,在中國的外國通訊社在發佈消息、圖片和畫面時必須獲得新華社的批准。這一規定甚至限制了彭博新聞社和路透社等西方財經媒體直接向中國的銀行和證券交易公司提供信息服務。

國際媒體權益組織記者無國界最近對167個國家的新聞自由程度的調查發現,中國排名第159位,是新聞最不自由的幾個國家之一。(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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