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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 恐遭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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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二日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天指出,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欠稅達一定金額即會被限制出境,不過,欠稅金額就算未達一定金額標準,一旦遭移送強制執行,還是可能被限制出境。

國稅局表示,最近有一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抗議,指稱他僅滯欠個人綜合所得稅40多萬元,金額並未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限制標準,為何遭稽徵機關限制出境。

經過查證後,國稅局指出,國稅局本身並未對這名納稅義務人做限制出境處分,只是於滯納期滿,移送法務部各地區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後,遭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限制出境。

國稅局說,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已確定的應納稅捐若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1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才能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也就是說,欠稅人遭稽徵機關函請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欠稅金額須達規定金額標準。然而,欠稅雖未達規定金額標準,但若逾期未繳,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還是可以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以限制住居(出境)為手段,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

所以,若行政執行處認為有限制欠稅人出境的必要,不受欠稅人欠稅金額達特定標準規定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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