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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事會議辦法修訂 全教總盼濫訴有責

立法院日前決議,退回校事會議相關辦法,要求教育部重新檢視。示意圖。(宋碧龍/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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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6年07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賴玟茹台灣台北報導)校園濫訴問題受關注,立法院日前退回校事會議相關辦法,要求教育部重新檢討後再送備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31日表示,少數不適任教師應依法退場,但不應讓多數認真教學的教師長期陷入被懷疑與調查的壓力中,呼籲教育部把握修正機會,建立「濫訴有責」機制,降低不必要的調查負擔。

教育部1月修正校事會議相關辦法,新增初篩分流機制,並要求檢舉原則上要具名,但部分教育團體認為,現行制度仍可能讓大量案件進入校事會議,使教師承受長時間調查壓力。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7月27日決議,退回校事會議相關辦法,要求教育部重新檢視制度內容與法制作業。

全教總7月31日舉行記者會,呼籲教育部重新與教育現場對話。全教總理事長葉青芪表示,讓少數不適任教師退場是社會共識,但不應讓多數認真教學的老師深陷被高度懷疑及不當調查的處境,這也是社會期待看到的制度方向。現行制度應落實「調處先行」,未達解聘、不續聘程度的案件應先透過一般考核、輔導機制處理,不應動輒進入校事會議。

葉青芪表示,雖然1月修法後要求檢舉人具名,但仍保留多項啟動調查管道,只要學校「知悉」相關案件就可能啟動調查,匿名檢舉仍存在繞道空間,希望此次修正能建立「濫訴有責」機制,對惡意檢舉增加責任或提高投訴成本。

全教總副祕書長徐欣怡表示,解聘辦法原本依據《教師法》規範,應處理已達解聘、停聘、不續聘程度的重大案件,但目前不論案件大小、投訴內容,甚至只是疑慮都可能進入校事會議。

徐欣怡指出,學校教師與行政人員除了負責教學、學生管理,也必須投入大量時間處理投訴案件,不僅消耗行政資源也增加教師負擔。現在校園逐漸出現「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氛圍,管得越多的老師反而越容易面臨投訴。

全教總祕書長林松宏表示,過去處理校園案件時發現不論教師違失情節大小,許多案件都必須經過校事會議程序,造成教學現場與行政運作的壓力。他指出,解聘辦法授權來源為《教師法》第29條,但《教師法》第14條、第26條已對教師解聘條件及必要程序有所規範,若仍有不足,也應回到第29條授權範圍內處理。

他表示,問題在於依第29條訂定的相關辦法,後續規範範圍逐漸擴大,納入許多與解聘無關或尚未達解聘程度的案件。現在只要學校知悉疑似校園爭議、親師溝通問題或教學現場需要調整的事項,即使最後不會進入解聘程序,也可能先進入校事會議。

林松宏說,雖然草案新增受理小組,希望協助案件分流,但實際上仍有許多案件進入校事會議,增加第一線行政與教師的負擔。學校本來就有自主考核與管理權限,若所有問題都必須依賴解聘辦法與校事會議處理,反而削弱校園管理功能,應讓學校回歸原本的管理職責。

國民黨立委羅廷瑋表示,他收到許多第一線教師反映,現行制度沒有回到教育現場進行專業判斷,反而讓校園形成高壓的調查環境,影響教學及師生信任。他表示,制度若有問題就應回到原點來檢討,希望透過退回解聘辦法、考核辦法,要求教育部重新訂定,期盼兩個月後提出的新版本能真正回應教育現場的需求。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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