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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政協兩次缺席者除名

2006-09-26 12:07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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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6日訊】(明報新聞網2006年9月26日報導)廣東省政協再掀「責任風暴」,政協委員未請假不參加政協會議達兩次(常委達4次),將被除名。

省政協召開會議,對《省政協關於進一步規範省政協委員參加會議活動的規定》(草案)進行審議。省政協秘書長楊懂表示,從去年初稿算起,到現在提交審議的已經是第八稿。出台這項新規,是為了解決部分委員存在的責任意識不強,參加會議活動積極性不高的問題。

《規定》草案共十二條,第七、第八條明確規定,委員兩次未請假全程缺席全體會議的,常委4次未請假全程缺席常委會議的,經主席會議提議,由常委會議作出決定,撤銷其委員或常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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