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366) 持回美證重新入境時不能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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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3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三百六十六﹕ 我是基於僱佣類而取得綠卡的永久居民。在申請回美證後於2005年4月30日離開美國。回美證在2005年的8月18日批准﹐作廢日是2007年8月18日。我聽說我不能在境外逗留超過2 年﹐但我的回美證作廢日是2007年的8月18日﹐我能在2007年8月17日回美嗎﹖在我入境後﹐我還可以再次申請回美證嗎? 我必須要在美國逗留多久才能再次離境?

解答﹕ 你必須在你離境那一天起的2年內入境﹐而不是從回美證的有效日算起。回美證的有效日是2年。假設一個人在美國境內取得回美證後離開美國﹐這個人就可以在境外待超過1年但不能超過2年(以回美證作廢日為準)。法律允許你在美國境內申請回美證後可以立刻離境﹐不用等待回美證的批准再走。但回美證的批准有時需要6個月的時間﹐但這並不表示你可以在境外除了待2年外再多逗留5 個月。

你可以在入境後再次申請回美證。當你再申請新的回美証時﹐如果回美證還有效﹐需要將它寄回給移民局。你可以在美國逗留1天然後再離境。但在美國境內待上2-3天較好。第三個回美證的有效日將只有1年。很顯然你不能每次都持回美證入境。5年後﹐你必須要在境外逗留少於6個月返美﹐然後在美國境內要至少待6個月以上。否則移民局很難相信你沒有想要放棄永久居民身份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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