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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逾八成持分者同意即可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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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日電)台灣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明訂都市更新範圍內的土地與建築物,只要超過五分之四以上持分者同意,即可以協議方式改建。

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條文為,以協議合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經更新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的十分之八以上所有權人同意,才可改建。

但親民黨籍立委劉文雄(不分區)等認為,因常有不同意改建的十分之二所有權人,刻意灌人頭,以致往往只有一坪的土地,卻有上百位所有權人,讓都市更新只因達不到人數規定門檻無法進行,喪失政府辦理都市更新的美意,現行條文有必要予以修正。

經討論後,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初審通過,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也就是超過八成的土地與建物持分者同意,即算達成改建協議。

會議主席、無黨團結聯盟黨籍立法委員蔡豪(屏東縣)裁定,全案完成初審交院會處理,不須交朝野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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