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吳江工廠解雇22名乙肝病毒攜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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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1日訊】(自由亞洲電台記者高山採訪報導)江蘇省吳江一家工廠解雇22名乙肝病毒攜帶者,引起社會對乙肝歧視問題的關注,一名被解雇的工人據理力爭,獲得經濟賠償。

據《江南時報》報導,江蘇省吳江一家電子企業一個月前在公司每年一度的職工體檢中,共查出了22名工人攜帶乙肝病毒。公司在得知體檢結果後,立即解雇了這些員工。這一作法不符合中國《傳染病防治法》中有關不得歧視傳染病原攜帶者的規定。在中國《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保障(試行)》中,也規定,乙肝病原攜帶者可以擔任公務員。

總部設在北京的「益仁平中心」是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面向公共衛生領域服務,近期重點參與艾滋病及肝炎的防治工作。該中心負責人陸軍說,吳江這家企業解雇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做法在中國並不是一個孤立現象:

陸軍:「根據中華協會的統計,中國1億2千萬乙肝攜帶者有52%失去理想的工作和學習機會。這種受歧視的情況在勞動就業和教育領域是非常普遍的。」

記者:「中國的傳染病法是怎麼規定的?」

陸軍:「根據中國2004年修訂的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但是這個法律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一方面這部法律本身只是籠統的原則性的規定,沒有一個實施細則。什麼樣行為應該被界定為歧視?以及歧視事件發生之後,被歧視的受害者能夠得到什麼樣途徑的救濟?以及歧視乙肝攜帶者的人將會受到什麼樣的法律懲罰?這些法律都沒有規定。」

「 益仁平中心」負責人陸軍說,中國有法規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原攜帶者,乙肝病原攜帶者也可以擔任公務員。吳江這家公司以攜帶乙肝病毒為由解雇22名員工說明,在中國,「乙肝歧視」依然存在:

陸軍:「在大量的中國法律裡有相當多的對乙肝攜帶者的歧視性規定。很多法律本身就具有歧視性,中國的歧視事件很多都是制度性歧視。比如說今年全國人大正在立法的勞動法裡就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的身體狀況』。這就會導致用人單位對身體不好的勞動者產生歧視,就為這種潛在歧視大開綠燈。」

現旅居美國華盛頓的原陝西人民醫院醫生金福生醫生表示,用人單位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沒有醫學根據。從醫學的角度講,一般工作性接觸是不會傳染乙肝的:
金福生:「從醫學角度講,乙肝是通過輸血傳播,不能因為他們員工是攜帶者就解雇他們。」

金福生醫生表示,乙肝傳播的途徑主要是:血液傳播、母嬰垂直傳播、性傳播三種。乙肝病人只要肝臟功能正常,完全可以從事正常的工作和學習,人們應該對病人持寬容態度,不應該歧視。只要肝功能正常就完全能進行正常的工作、生活,一般的工作、用餐是不會傳染給他人的:

金福生:「知道他是攜帶者,那他在工傷或者是有割傷的情況,就要小心處理掉血液,不要接觸血液就不會傳染。」

「 益仁平中心」負責人陸軍說,目前他們正在幫助吳江縣這些因為乙肝病毒而被解雇的工人尋求法律幫助,把違法企業告上法庭,以討回公道。《江南時報》的報導說,在被開除的22名工人中,有一名女工已經在律師的幫助下,經過艱苦的努力,據理力爭,獲得了公司1.8萬的賠償金。(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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