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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限制欠稅人出境須經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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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五日電)台灣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行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欠稅人或團體出境規定,修改為「財政部得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後,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但財政部堅決反對,此案在黨團協商時尚有變數。

財政委員會上午併案審查行政院版、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版、國民黨籍立委林滄敏(彰化縣)版及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羅志明(高雄市)版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於內容觸及政府租稅保存與人民權利保障,提案立委與財政部長何志欽未達共識。

林滄敏表示,憲法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但現行關稅法第四十八條條文讓財政部可函請入出境管理局(現已組織變革為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團體出境,行政機關過度濫權;因此,應將限制人民之強制處分權交由法院以裁定行之。

另外,在限制出境欠繳金額方面,林滄敏原提案由現行的個人新台幣五十萬元、營利事業一百萬元,放寬至個人四百五十萬元、營利事業九百萬元以上。不過,經協商,初審同意放寬為個人七十五萬元、營利事業一百五十萬元。

林滄敏指出,現行條文為1984年修訂,當時國人GNP(國民生產毛額)為十二萬五千四百九十六元,至2005年時,GNP提高為四十九萬四千三百一十元,成長約三點九四倍;物價指數也膨脹一點四六倍,放寬現行條文規定的欠稅門檻並無不妥。

羅志明也質疑,何以財政部能以行政命令限制人民出境,財政部是否過於濫權?影響所及,不僅台灣中小企業業主、股東,甚至於積欠遺產稅或助學貸款的民眾恐都輕易遭限制出境。

不過,何志欽強調,租稅保存有其急迫性,若限制欠稅人或團體出境須經法院裁定,屆時欠稅人或團體可能已經出境,影響稅收相當重大。況且,一旦欠稅人或團體繳清欠稅,還要再經法院裁定撤銷限制出境,時間花費也較長。

由於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高志鵬(不分區)對初審表達不同意見,會議主席羅志明裁示初審通過,但提報院會處理前須經黨團協商。高志鵬表示,既然何志欽都說對稅收影響很大,該反對的,民進黨團還是會反對。

另外,現行關稅法第八十條規定,違法進口輸入的物品一旦查獲,沒入之;但財政部考量到物品並非一定就是違禁品,全部沒入有違比例原則。因此,修法時一併刪除第八十條條文內容,不再沒收非違禁品;若未來有不得進口物品且尚無處理規定者,可依法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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