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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未繳 除加徵滯納金利息 恐被拘提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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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二日電)受經濟影響,一般民眾及企業財務週轉困難時有所聞,不過,國稅局表示,收到稅捐繳款書時,如有困難,仍應儘速繳納。如逾繳納期限未繳納者,除依法每逾2天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15%),逾30天仍未繳納者,除按日另加徵滯納利息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經移送強制執行欠稅案件,欠稅人接獲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書時,應主動繳清欠稅,如確實財務吃緊,一次繳清欠稅有困難,可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

國稅局指出,欠稅人如對傳繳通知書置之不理,或有逃匿之虞,或就應供強制執行財產有隱匿或處分,或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處除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限制住居外,義務人逾限仍不履行,執行處可向管法院聲請裁定拘提管收欠稅人。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繳款書時,應注意繳納期限,儘速繳納,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如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者,在接獲傳繳通知書時,為維護自己權益,也應如期到場說明,並儘速繳納,以避免被限制住居或拘提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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