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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信箱 (18)

2007-10-02 05:41 中港台時間|10-01 16:4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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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日訊】趙女士來函﹕

我持B2旅遊簽證於1991年9月從中國進入美國﹐我於2004年11月申請政治庇護。移民法官於2005年7月批准了我的申請。通過翻譯我才知道﹐我的批准是停止遞解﹐並不是政治庇護批准。我只可以申請A10工作卡﹐除此之外﹐沒有任何的移民利益可以申請。

請問:我的政治庇護為什麼不可以批准﹐而是停止遞解批准﹖停止遞解批准A10卡與政治庇護批准A5卡有什麼區別﹖

答: 1997年10月修改的法律﹐政治庇護申請必須從你進入美國當天算起﹐在1年之內提出﹐如果超過1年才申請﹐必須解釋為什麼和申請豁免1年的要求。只有此申請批准了﹐你才可以申請政治庇護﹐若不然﹐你只可以申請停止遞解﹐從你的文件可以看出﹐你當初並沒有解釋和要求豁免1年的申請。

停止遞解批准A10卡與政治庇護批准A5卡有以下的區別﹕

*停止遞解批准A10:
僅可以申請A10工作卡﹐每年更換1次。不可以申請綠卡﹐也不可以申請親屬移民﹔可以申請回美紙出國旅行﹐但絕不可以回母國。 每次出國旅行不可以超過60天。

*政治庇護批准A5卡:
可以申請綠卡﹔可以申請親屬移民﹔可以申請難民旅行證。

「信心移民服務」樂意為您解答任何有關移民的問題。歡迎來信。地址﹕布碌崙七大道6005號(6005 7th Avenue, 1/Fl Brooklyn, NY 11220)﹐電話:(718)439-8563。(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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