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三十一日電)廖學廣擔任台北縣汐止鎮長時涉「鎮長稅」一案,一審被判十八年,全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合議庭今天宣判,法官認定徵收鎮長稅,是用以填補建商開發所造成的公共設施損壞,於法並非無據,且廖學廣並未將鎮長稅中飽私囊,未涉貪污罪,因此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依高院判決書,廖學廣 1990 年擔任北縣汐止鎮長 時,對於轄內興辦建築工地的承造人,都以收取「受損 公共設施修復費用」(即「鎮長稅」或「建設捐」)方 式,作為發給「無損壞公共設施證明」的條件。遭檢方 依貪污罪起訴,全案一審判刑十八年;二審原審改判無 罪,更一審判十二年,但今天更二審又判無罪。
高院更二審判決指出,台灣經濟列名亞洲四小龍, 傲視國際,位於台北都會邊緣的汐止市,因建商大肆開 發的結果,業者固然坐收利益,但建設過程造成道路損 壞、溝渠淤塞、環境污染及各項公共設施破壞,卻因建 築法及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等法令設計不良,導致公共 設施的損壞,其修復整治成本,卻由全民負擔。
高院更二審認為,建築法及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中 ,雖然沒有所謂「代金」的明文規定,但包括「防止營 建工程造成髒亂應注意事項」等相關法規的立法意旨是 可以收取代金的方式,向建商收費,再代替建商修復因 開發所造成的損害。
更二審法官認定廖學廣於汐止鎮長任內,向建商收 取鎮長稅,於法並非無據,並不構成刑法「違法徵收罪 」;此外廖學廣徵收鎮長稅後,所得是用於推廣體育活 動、增進鄉土意識及提供急難救助等有形或無形的建設 ,並未中飽私囊,因此,高院認為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 的圖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