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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学广涉镇长税案 高院更二审今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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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三十一日电)廖学广担任台北县汐止镇长时涉“镇长税”一案,一审被判十八年,全案上诉,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合议庭今天宣判,法官认定征收镇长税,是用以填补建商开发所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于法并非无据,且廖学广并未将镇长税中饱私囊,未涉贪污罪,因此改判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依高院判决书,廖学广 1990 年担任北县汐止镇长 时,对于辖内兴办建筑工地的承造人,都以收取“受损 公共设施修复费用”(即“镇长税”或“建设捐”)方 式,作为发给“无损坏公共设施证明”的条件。遭检方 依贪污罪起诉,全案一审判刑十八年;二审原审改判无 罪,更一审判十二年,但今天更二审又判无罪。

高院更二审判决指出,台湾经济列名亚洲四小龙, 傲视国际,位于台北都会边缘的汐止市,因建商大肆开 发的结果,业者固然坐收利益,但建设过程造成道路损 坏、沟渠淤塞、环境污染及各项公共设施破坏,却因建 筑法及台湾省建筑管理规则等法令设计不良,导致公共 设施的损坏,其修复整治成本,却由全民负担。

高院更二审认为,建筑法及台湾省建筑管理规则中 ,虽然没有所谓“代金”的明文规定,但包括“防止营 建工程造成脏乱应注意事项”等相关法规的立法意旨是 可以收取代金的方式,向建商收费,再代替建商修复因 开发所造成的损害。

更二审法官认定廖学广于汐止镇长任内,向建商收 取镇长税,于法并非无据,并不构成刑法“违法征收罪 ”;此外廖学广征收镇长税后,所得是用于推广体育活 动、增进乡土意识及提供急难救助等有形或无形的建设 ,并未中饱私囊,因此,高院认为不构成贪污治罪条例 的图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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