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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會
【大紀元11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十二日電)台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長邱惠美今天表示,業者利用第三人向消費者推銷商品,若沒有同類商品可作比較,買者也在沒有心理準備的情況下購買,可適用「訪問買賣」7天內可退貨的規範保障。
由於發生不少成長課程之類的消費糾紛案件,有消費者指稱被友人或第三人推銷購物,再到他處購買商品,但商品購入後發現與自己在被推銷過程中所認知的情況不同,卻無法退貨。
邱惠美說,針對上述消費糾紛,消保會已做出解釋,今天特地召開「我其實不是那麼想買,怎麼辦?─特種買賣新見解」記者會,公布上述消費與「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的特種買賣類型一樣。
她說,因此,消費者要把握消保法賦予的7天「猶豫期」,行使法定解約退款權利,以保障消費權益。
她並說,對業者為了規避消保法有關「訪問買賣」的定義,以上述迂迴方式行銷,消保會也做出新函釋,對於「業者利用第三人誘使消費者前往其營業處所,並趁機推銷商品(服務),如果契約成立時,沒有同類商品(服務)可供比較,消費者在沒有心理準備的情況下產生的交易行為,可認為屬於訪問買賣類型」。
邱惠美提醒消費者,有關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的解約退貨,十分容易衍生消費糾紛,已有判決認定消費者解約的意思表示不需以書面為之即生效力,此件消費者勝訴的判決深具意義,可供消費者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