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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会:第3人推销无对照商品 7天内可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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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十二日电)台湾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组长邱惠美今天表示,业者利用第三人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若没有同类商品可作比较,买者也在没有心理准备的情况下购买,可适用“访问买卖”7天内可退货的规范保障。

由于发生不少成长课程之类的消费纠纷案件,有消费者指称被友人或第三人推销购物,再到他处购买商品,但商品购入后发现与自己在被推销过程中所认知的情况不同,却无法退货。

邱惠美说,针对上述消费纠纷,消保会已做出解释,今天特地召开“我其实不是那么想买,怎么办?─特种买卖新见解”记者会,公布上述消费与“访问买卖”或“邮购买卖”的特种买卖类型一样。

她说,因此,消费者要把握消保法赋予的7天“犹豫期”,行使法定解约退款权利,以保障消费权益。

她并说,对业者为了规避消保法有关“访问买卖”的定义,以上述迂回方式行销,消保会也做出新函释,对于“业者利用第三人诱使消费者前往其营业处所,并趁机推销商品(服务),如果契约成立时,没有同类商品(服务)可供比较,消费者在没有心理准备的情况下产生的交易行为,可认为属于访问买卖类型”。

邱惠美提醒消费者,有关访问买卖或邮购买卖的解约退货,十分容易衍生消费纠纷,已有判决认定消费者解约的意思表示不需以书面为之即生效力,此件消费者胜诉的判决深具意义,可供消费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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