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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檢丟證物牛樟菇 判賠6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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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陳姓老闆被控收受贓物牛樟菇案,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後,卻發現證物遺失,請求國賠2400萬元,高雄地院認為陳當初以67萬元購入,判決地檢署應負擔這筆錢;襄閱主任檢察官鍾忠孝昨表示,將依法提起上訴。

據了解,陳姓老闆在高縣經營山產店,89年10月2日被六龜分局警方查扣疑似贓物牛樟菇共重34.6公斤,檢方並將牛樟菇委託屏東林管處所屬六龜工作站保管。

陳被檢方起訴,高雄地院判決有罪,陳不服提起上訴,93年4月被二審判決無罪確定後,具狀請求發還,雄檢發函六龜工作站,才發現牛樟菇早在92年10月底失竊,陳懷疑是員工監守自盜。

陳認為牛樟菇市價每兩2萬6千元,請求雄檢、高雄縣警察局和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等單位連帶賠償近2400萬元。

雄檢和警方指稱,陳在偵查中說,牛樟菇可經人工培育,自陳以67萬元購入,如今卻以較高價的天然牛樟菇求償,自不可採。

法官開庭調查,認為雄檢將牛樟菇交由六龜工作站保管,對方既然有疏失,自應對陳姓老闆負擔過失責任,並因牛樟菇已遺失無法鑑價,依據陳說詞和出售該物證人證詞,判決賠償67萬元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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