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2日訊】(明報新聞網2007年11月2日報導)一名司機駕車在京石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被一條突然竄出的狗引致發生意外,司機重傷殘疾,索賠百萬。
該名司機閆先生認為,事故是由於高速公路疏於管理造成的,便將高速公路的管理單位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1日一審判決:首發公司賠償閆先生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康復治療費、精神損害賠償金、修車費、拖車費、輪椅費等共計118.64萬餘元。
此案開庭時,首發公司辯稱自己護路符合規範,交管部門已認定閆先生承擔全部責任。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動物致人損害的,應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等。
豐台法院認為,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本案中,首發公司作為京石高速(北京段)的管理者,沒有及時發現並清除路面之犬,存在管理瑕疵,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交管部門的成因分析,審理法官認為,交管部門從交通事故角度的分析判斷,與本案依據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則確定首發公司承擔責任,屬於在不同的法律或法規層面得出的結論。因此,首發公司不能以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
與閆先生小客車相撞之犬,現無法確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而且閆先生在高速路正常行駛也沒有過錯,因此,本案不應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高速公路出現無主之犬的事實,足以證明首發公司有過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