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協制定憲章 解決爭端仍以共識決為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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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康世人新加坡二十日專電)成立四十週年的東南亞國家協會今天正式向更緊密的關係跨出一步,十個會員國領導人在領袖高峰會結束後簽署「東協憲章」,讓東協組織架構有了法律規範。但對於決策,條文規定仍以過去採共識決作為基調,將爭端和處置違規會員國交給高峰會決策。

「東協憲章」共分十三個章節、五十五項條款和四個附屬條款,以建立東協的憲法架構,讓東協成為政府間的區域組織。

「東協憲章」規定設立四個委員會,其中一個由各國外交部長組成,負責協調東協重要事務,另外三個分別負責政治安全、經濟整合和社會文化事務;每個委員會各由一名副秘書長負責。

但是,由於東協過去面對爭端時,都必須採共識決,當沒有共識時,就導致議程延宕或無法解決;雖然外界預期東協在制定憲章時,能有更強而有力的處理爭端模式,但最後還是回歸共識決為基礎。

根據「東協憲章」第二十條規定,東協在做出決策時,仍以協調和達成一致共識為基本原則。

憲章指出,如果會員國無法達成一致共識,東協高峰會將決定如何做出具體決策。

憲章規定,當有嚴重違反憲章或沒有共識之際,將把爭端提交東協高峰會做出決定。

此外,「東協憲章」仍繼續堅持互不干預內政的基本原則,尊重各會員國的獨立、主權、平等、領土完整和民族性,堅持以和平手段解決紛爭。

在人權問題上,「東協憲章」在第十四條雖然強調締約國都應促進且維護人權和基本自由,也規定東協將成立一個人權組織,但條款中沒有明訂名稱、功能和賦予懲罰違反規定的會員國權力。

因此,新加坡外交部長楊榮文日前表示東協沒有懲罰或逐出會員國的「牙齒」,但會有「舌頭」發出譴責等或至少有道德影響力。

「東協憲章」條文規定東協高峰會一年舉辦兩次,外長將組成東協協調委員會,各會員國可在東協指派常駐代表,同時在雅加達設立常駐代表委員會,加強事務性處理能力。

此外,「東協憲章」也強化秘書處的功能,規定可派任秘書長一人及四名副秘書長。

東協會員國有汶萊、柬埔寨、印尼、寮國、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和越南十國。


由於「東協憲章」並未放入懲罰會員國條款,因人權問題飽受關注的緬甸總理登盛(中)二十日與東協其他領導人簽署「東協憲章」後,一起舉杯祝賀。//中央社


緬甸總理添盛(左)二十日和東協各國領導人共同簽署要促進人權和自由的「東協憲章」。//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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