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支柱:外國人眼中的強行入戶查證

楊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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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2日訊】2007年12月5日中午,一名外籍男子受到驚嚇,蹲在廣州白雲區馬務村一出租屋9樓窗臺上大聲喊叫,路人以為他想跳樓,其實是因為治保隊和出租屋辦人員不穿制服強行闖入出租屋查證,該外國人誤以為來人搶劫而呼救。在這次強行查證中,出租屋的門被砸出一個大洞,廣東台一名記者在採訪中被打。(2007年12月6日資訊時報)
  
政府出租辦、便衣員警或治安聯防隊沒有搜查證強行闖入出租房屋查證的事我們早已習以為常,這種事在全國各地都經常發生。我們或許會隱隱約約地覺得有什麼地方不對,但一般不會深入思考,更不會著文批判;因為我們已經習慣了,麻木了。這次的查證能成為新聞,顯然是因為增加了“老外‘跳樓’”和“記者挨打”兩個看點。
  
我們應該感謝這位外國人:正是他的“跳樓”,讓強行入戶查證成為新聞事件;正是他那未麻木的神經,幫助我們看清了強行入戶查證的性質。公務查證和搶劫在我們看來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為什麼在外國人的眼中會變得界限模糊以至產生誤解?除了查證人未穿制服,當然是因為語言不通。我們中國人能很容易區分強行入戶查證和搶劫,其實是依靠語言來分辨來者何人,並非這兩種行為模式有什麼顯著區別。強行入戶查證和搶劫一樣,在行為模式上都表現為同時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兩者的表面相似性遠大於盜劫和搶劫。
  
筆者通過互連網搜索發現,強行入戶查證和搶劫的這種相似性也曾被一些搶劫犯罪分子所利用。由於一般住戶防盜設施嚴密,犯罪分子就以居委會“查證件”、“查戶口”、“查計劃生育”等為名進入屋內行劫。2002年6月2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何慶中犯搶劫罪,處以無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何慶中先後15次以查證件、查計劃生育為名強行沖入住戶,然後通過捆綁、封嘴、威脅等暴力手段實施搶劫。(2002年6月21日新快報)
  
強行入戶查證既侵犯了房東的房屋所有權,也侵犯了房客的房屋佔有權。無論是房東還是房客,在房屋受到第三人侵害時都享有原物返還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和妨礙預防請求權,在緊急狀態下並得直接以腕力排除第三人的干預。未經允許闖入他人所有或居住的房屋當然是對他人財產權的侵犯,不管是破門而入、尾隨而入還是從敞開著的大門步入。就像你把手指放到他人茶杯裏是對茶杯主人財產權的侵犯一樣,支配一個容器的權利必然包括支配該容器所包含的空間的權利。房客的權利與房東的權利雖然相互限制,但二者之和卻正好相等於一個完整的房屋所有權,政府除了對房東依法收稅外,對出租房並不享有比對房東自住房更多的管理權力。政府或房東當然可以要求房客登記身份證號碼,這是保護房客權利和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的,而且自住房房主的身份資訊同樣被政府所知悉;但是除非房客同意,或者符合搜查的法定條件並開具了搜查證,政府公務人員和公務協助者不得進入出租房屋。
  
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不僅僅是財產權利,還是而且主要是居住者的人身權利。撕破人家穿在身上的衣服不同於撕破人家晾曬在衣架上的衣服,撕破人家穿在身上的衣服不僅僅是對財產的侵犯,更是對人身的侵犯,從法理上講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還構成侮辱罪。住宅作為個人私生活的堡壘,作為個人權利的屏障,作為人格尊嚴的象徵,也享有相似的地位。我國憲法特別規定公民享有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至少說明公民對住宅的權利與普通財產權不同。民間俗語說,“打人不上(其住宅周圍)百步”,顯示出我們的祖先對住宅權利同樣有一顆敬畏之心。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一條文不是規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而是規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更是“住宅不受侵犯”具有人身權利性質的直接證明。
  
我國的自住房比例已經高於許多發達國家,而且需求仍然非常強勁,成為房價泡沫的重要原因之一,或許跟各地基層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出租房屋的歧視性管制不無關係。如果說這一點還有待證明;那麼普遍流行的對出租屋強行入戶查證嚴重侵犯了房客的住宅不受侵犯權、房屋佔有權和房東的房屋所有權,則是毫無疑問的。“老外‘跳樓’”將這種行政侵權行為的危害戲劇性地突顯出來——原來強行入戶查證給某些居民帶來的恐慌居然可以跟搶劫相當!雖然多數中國人因為沒有語言障礙不至於受到如此驚嚇,但是聾啞人呢?耳背的老年人呢?由於這些人是真正的弱者,他們的反應恐怕不僅僅是像外國人那樣蹲在窗臺上呼救,說不定還可能舉刀相向或跳窗而逃,那樣後果將更加不堪設想。
  
2007年12月09日

──轉自《網路文摘》(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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